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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代理、消滅時效、條件期限 開課教師: 吳瑾瑜 開課學院: 法律系 開課系級: 大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2/01/10 考試時限(Mins): 1410~1610 試題本文: 01 寫出三點除斥期間跟消滅時效的不同(15%) 02 寫出三點解除條件跟解除權的不同(15%) 03 請問107條及169條的相同之處?(10%) 最高法院表示此二者在適用上有甚麼區別?(10%) 107條之「限制」所指為何?(10%) 04 試問該判決書紅字的地方有無錯誤?並請附理由論述之。(15%) (考卷上是用底線表示) 被上訴人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委任律師羅美鈴分函陳吳阿 燕、乙○○、陳張素珠,以該三人均違約為由,限期七日解決, 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分函三人解除契約,乙○○於該另案民 事訴訟亦自陳於八十八年間收到羅律師信才知道其母親就系爭土 地簽訂買賣契約等語,足見陳吳阿燕至遲於八十八年間收律師函 時已知悉設定抵押權登記之事。倘陳吳阿燕不同意設定系爭抵押 權,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對之舉止?參 諸陳吳阿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另案民事訴訟委任陳張素珠 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具狀:「陳吳阿燕業將其系爭土地二分之一 ,設定四千五百萬元予原告供為本件土地買賣擔保..原告並無 任何損害可言」為辯,益見陳吳阿燕就系爭土地及其他事務由陳 張素珠全權代理一節顯然知情。陳吳阿燕既明知陳張素珠代為處 理系爭抵押權,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並任由陳張素珠提出印鑑證 明書等文件供設定抵押權,以及系爭抵押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設定登記時,陳張素珠所涉偽造文書尚未被起訴,亦未受刑 事判決,客觀上顯足使被上訴人確信陳張素珠已獲授權,陳吳阿 燕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05 甲為股市操作高手,以乙等三人之人頭帳戶從事股票買賣事宜, 因自己資金不足,乃與丙商議,由丙出面向金主調錢,以填補資 金缺口。丙乃向其親戚丁表示,有人需要資金。丁則表示,願意 借貸300萬但需要擔保,且丁本人不願意曝光。丙乃請丁將其300 萬直接匯入乙等三人之帳戶,作為甲操作股票之用,甲亦應金主 要求,將其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由丙擔任抵押權人,藉以 擔保系爭借款300萬元。其後甲因自有資金不足致股票交易斷頭, 被迫出售A屋,並以其賣得價金還款100萬元給金主。丁因借款無法 全部獲得清償。乃起訴丙返還借款差額差額200萬元。訴訟中,丙 主張其非借款人,無還款義務,甲始為真正借款人,甲則說丙有許 多金主,錢向哪一個金主所借,我不知道,全委託丙處理,金主亦 不肯曝光,我與丁未曾謀面,互不相識。 試問:(一) 借貸契約之當事人為何? (二) 借貸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部分共25%) ㄏㄏ我記憶力很好吧!!學弟妹快感謝我XD -- happy-go-luc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2.86 ※ 編輯: servemeright 來自: 123.193.82.86 (01/10 18:02)
chris15043:是吳陳阿燕!!! 01/10 21:01
servemeright:XD對 01/11 17:14
servemeright:欸不對XD我記得是陳吳,當初寫的時候還想說陳吳跟陳 01/11 17:15
servemeright:張兩個仁說不定是同老公的關係(冠夫姓)一樓看錯嗎^^ 01/11 17:16
chris15043:高等法院民事98,重上更(一),160 01/11 19:16
servemeright: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01/12 17:12
servemeright:呃我也是把裁判書複製貼上的 01/12 17:12
bluecharlie:我也記得是陳吳欸 01/17 19:53
bluecharlie:瑾瑜的題目真的都一翻兩瞪眼@@ 01/1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