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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錯誤意思表示~代理權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1/1/3 考試時限(Mins): 120mins 14:10~16:10 試題本文: 一、航空公司職員甲遭女友乙指控始亂終棄,並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致該公司人評會 召開會議,並由人事主管丙對甲表示,若甲不自動離職,人評會已做成決議將予以解雇。 其後,甲決定自動離職。但不久之後,甲以其離職意思表示係遭脅迫為由主張撤銷,且 雇傭關係存在。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並不夠成脅迫,雇傭關係已因甲辭職而消滅。請分 析評論最高法院本判決此一見解。20% 二、 (一)甲有山水畫一幅,甲委請友人乙代為出售。不料乙竟吹噓該畫為某一名家的畫作,致 丙誤信該畫價值不菲而已十萬元買受。若丙不久知悉該畫實際價值 主張撤銷權時,甲可否抗辯有人乙乃第三人,甲不知情,故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規定,丙不得撤銷? 10% (二)若甲委請鑑定,經丁出具鑑定書表示價值二萬元。不久,丁與戊串通由戊向甲出價 三萬元買得該畫,並由戊將該畫交付予丁。其後,丁即以十二萬元將該畫轉賣第三人己, 丁並交付三萬元與戊做為報酬。若甲不久知悉該畫實際價值等情事,試問甲有何權利可 得主張?10% 三、若甲係丁之受僱人,且丁亦將支票、印鑑交由甲保管,並曾由甲對戊簽發支票交付 之情事。其後不久,甲以丁之名義對物借得款項,試問丁應否負責?20% 四、甲十八歲,且受雇於乙,並以乙之名義將乙之商品出售並移轉交付予丙,但不久甲 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甲與乙之雇傭契約,試問:此一情形對甲所為與第三人丙之交易行為有 無影響?20% 五、最高法院39台上105稱,係爭房屋就令如上訴人所稱,係因上訴人出國往加拿大經 商,故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資養瞻,並未授予處分權,但某氏既在上訴人提起本 件訴訟之前死亡,上訴人又為某氏之概括繼承人,對於某氏之債務原負無限責任,以民 法第118條第二項之規定類推解釋,應認某氏就該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上訴人仍負使被上訴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自不待言。請分析評論最高法院本判 決之說明有何疑問?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