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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範圍: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開課教師: 何賴傑教授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法律三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11/7 考試時限(Mins):一小時 試題本文: 縣長候選人甲指控另一縣長候選人乙以散布不實消息方式違反選罷法而向地檢署按鈴 申告。檢察官S為不影響選情而以證人身分傳訊乙。此事為甲為知,甲即向地檢署檢 察長抗議S包庇乙。檢察長亦認不妥,要求S要以被告身分傳喚乙,但S不從。檢察長 即命另一位檢察官T接辦該案,不讓S繼續偵查。T未另發傳票傳訊乙,乙仍據原傳票 以證人身分到庭。開庭時,T告知乙,此案由伊接辦,且告知乙已被變更為被告身分。 乙大吃一驚,隨即抗議程序違法。T不理,要開始偵訊。乙表示要委任律師到場,否則 不接受訊問。T同意,但表示只願等候一個小時。乙也同意。不到半小時,辯護人R 趕到地檢署。R要求先跟乙討論案情,T則表示已經等很久了,要立刻訊問乙,R可以 在場,等訊問後,再讓R跟乙討論案情。R抗議無效,只得接受。T訊問某個問題時, R要乙行使緘默權,不要回答。T認為R插話,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而命R離開 偵查庭。試解釋上述程序之合法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6.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