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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群修 課程範圍:通常訴訟程序(起訴、證據、和解、判決)、上訴審程序 開課教師:許政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6.19(二) 考試時限(Mins):110mins(10:10~12:00) 試題本文: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應由何人對何事實負舉證責任 1. A有已登記之甲地一塊,遭B無權占有,A訴請B返還甲地,及請求返還B所受   之不當利益。B抗辯甲地係A借予其使用,並非無權占有。(30%) 2. A有筆記型電腦一台,遭B竊取,A發現後訴請B返還,B抗辯其所占有之筆記   型電腦係其所有,並非侵奪所得。(20%) 二、A於101年1月1日將其所有甲屋一棟以1000萬元售予B,B旋即付清價款。豈料B   竟於101年1月15日,又將甲屋以2000萬元售予不知情之C。B要求A移轉登記甲   屋所有權未果,遂於同年4月1日訴請A移轉登記甲屋所有權,嗣後A於同年5月1日   將甲屋移轉登記於C,並於同月15日向法院陳明,而要求駁回B之訴訟。若法院已   依職權通知C後,C拒不到庭,則A與B之間的訴訟結果,對C是否會有任何影響   ?(20%)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A於一審對B提起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為請求B履行同居義務,備位聲明為   訴請准許A、B離婚。一審法院認為A先位之訴有理由而予以審判,B不服而提起   上訴,二審法院認為A先位之訴無理由,是否得對備位之訴逕行審判?(15%) 2. A、B於101年1月1日訂立一甲屋買賣契約,價金1000萬元,B於交屋後遲遲未給付   價金,A遂於101年7月1日訴請B給付價金,B以房屋會漏水、有壁癌等瑕疵為由,   主張減少價金,法院判決B應給付A 900萬元確定。嗣後B提起一訴,主張A於訂  約時以欺騙隱瞞之手段誘使其訂約為由,主張撤銷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僅可參考法典 *以上為憑記憶打出,日期及金額部分多為虛構XD 但基本的爭點應該沒有漏掉,如有錯請歡迎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