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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民法債編各論 課程範圍: 租賃、承攬 開課教師: 徐婉寧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大三 考試日期(年月日): 101年6月21日 考試時限(Mins): 兩小時 試題本文: 可攜帶法條,不可攜帶其他參考資料。 一、甲於2000年1月1日將自己所有的2層樓透天厝A屋出租給乙,約定每月1日付當月租金 ,租期六年,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渠料,乙未經甲之同意逕將一樓轉租給丙,而乙 雖繼續占有使用A屋其他部分,卻自2003年1月1日起就不繳租金。甲遂於2003年5月 1日將A屋出賣給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6月間,一樓之門窗因丙之重大過失 而毀損。請問,乙持續不付租金,丁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就一樓之門窗毀損 之部分,乙丙丁間的法律關係為何?(50分) 二、甲欲興建台灣最高的110大樓,取代101大樓成為台灣的新地標,遂與承攬人乙訂立 承攬契約,約定應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完工,以便於110大樓施放跨年煙火。請 問,若乙因接太多其他的工程,以致分身乏術,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發現110大樓 竟只完成了10層樓。若110大樓最終於105年6月1日完工,且因乙計算錯誤,110大 樓的高度比101大樓還低,甲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5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