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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債總三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範圍:第三人利益及負擔契約 多數債權債務人 債權讓與 債之消滅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6.24 考試時限(Mins):50 min. 附註: 試題本文: ㄧ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ㄧ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力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  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  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台幣(下同)10萬元,為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  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  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佔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萬元之價金。  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以支付其和人之水  電費。是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  (2)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 二甲將其對乙之金錢債權十萬元,以九萬元讓與丙之後,甲再向丁表示對乙有金錢債權十  萬元,但因需現金使用,故願以八萬元出賣,丁不疑有他,表示同意,並支付八萬元予  甲,丁亦隨即向以表示已受讓甲之債權,並提出其與甲間之債權讓與之書面。一個月  之後,在該債權屆至清償期時,丁即請求乙給付,乙果為清償,丁亦受領之。  (1)乙對丁所為之清償,其法律效果如何?(16%)  (2)丙對甲或丁,可能有何權利可得主張?(25%)  (3)丁對甲有何權利可得主張?(19%) 三甲為其妻乙雇用看護人員丙,照顧乙家居生活。不料某日丙趁甲上班時,在乙不注意下  ,竊取甲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並趁上市場買菜途中前往銀行分行填寫提款單並蓋上印  文順利提領款項十萬元。試問:  (1)銀行分行對丙之附款效力如何?(10%)  (2)又相關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