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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國法律思想史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範圍:春秋晚期到近代(跳過宋元明) 開課教師:黃源盛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1/13 考試時限(Mins):110 附註:不得翻閱任何資料 試題本文: 一、春秋晚期對於成文法是否要公布曾引起爭辯,據《左傳》一書載有下列史料一篇:   1.時間:魯昭公六年(536B.C.) 2.公布者:鄭國執政子產(公孫僑)    反對者:晉國叔向(羊舌肸)   3.內容:    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 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 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彊, 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 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 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 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試依上述史料分析下列所問(25%) (一)叔向致子產的信中所言的重點是什麼? (二)春秋晚期成文法典的公布在中國法制史有何重大意義? 二、漢代盛行的所謂的春秋折獄,其中有一個董仲舒實例為:   甲夫乙將船,會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當何論?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   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婦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   婦人無專剌(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衍(行)   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 試依上述實例所述,回答下列所問:(25%) (一)本案之所以會成為疑獄,其關鍵爭點何在? (二)試依己見評論本案董仲舒的斷獄是否有當? 三、論者或謂《唐律》為「禮教立法」的法律,又所謂法律與倫理道德混同、   家族重於個人,凡此持論,其根據何在?現今是否仍有其時代價值?   試舉一實例加以說明(25%) 四、晚清(1902-1911)進行變法修律,經過十年左右的法律近代化,當年何以未繼受   英美法而導入了歐陸法?從傳統中國法道近代歐陸法,此其間,法律文化的內涵有   何重大變化?試詳陳以對。(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0.4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