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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國家組織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孫迺翊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6.10 考試時限(Mins):120min 附註:不得攜帶法條,    試卷附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8、9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5條 試題本文: 一、2013年6月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上海各自代表兩岸政府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行 政院主張兩岸協議之締結程序類似法規命令之訂定,因次取得相當於行政命令之法規效力 ,其審議程序得比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 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102年6月2 5日黨團協商結果卻是: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貿協議特定 承諾表「應經本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 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隨即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程序展開審查程序,一讀 後在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程序中,D黨委員佔領主席台,K黨委員甲為會議主席,但未在 主席台上主持會議,亦未進行宣布開會、發言討論、宣布議決等法定程序,而是在會議室 一隅,以30秒時間宣佈完成委員會審議程序,該議案送交院會存查,議事錄記載為:「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在休息。 (散會12時)」 (一)兩岸過去所簽訂的協議中,僅ECFA及智慧財產權協議經立法院審議,其餘16 項協議只送立法院備查,包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現在行政院與立法 院就兩岸服貿協議究竟應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意見僵持不下,就此有無可能由大法官來解 釋?(15%) (二)針對上述爭議,試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分析行政院或立法院之主張何者為是?( 20%) (三)立法院審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請行政院長、陸委會主委及相關部會首長進行報告 、接受質詢,院長與部長們均表示簽訂協議對台灣利大於弊,但拒絕提出內部對各產業影 響評估報告相關數據,立法委員們無法判斷服務貿易承諾表各項目是否應作保留或全數通 過。請問依立法院職權,如何因應行政院的態度?如立法院知悉有一份評估報告是經濟部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所作,立法院能夠邀請該院人員來說明嗎?(15%) (四)如果日後立法院審議通過,上述30秒的程序是否對其效力發生影響?(10%) 二、立法院制定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請依釋字58 5號解釋之見解,分析以下兩點之合憲性。(20%) (一)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 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二)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之管轄。 三、大法官宣告真調會條例諸多條文違憲,立法院多數黨團的立委對釋憲結果表示不滿。 立法委員否於審查司法院下年度預算時,就司法院預算的需求性與合理性,對司法院長提 出質詢?得否於該年年底前不為審查,或刪減大法官俸給?(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37.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CCU_Exam/M.1403425824.A.D40.html ※ 編輯: ursaminors (140.119.137.83), 06/22/2014 16:31:09 ※ 編輯: ursaminors (140.119.137.83), 06/22/2014 16:32:43 ※ 編輯: ursaminors (140.119.137.83), 06/22/2014 16: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