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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明岩/員林報導 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被控對早餐店老闆娘襲胸摸臀,還語言輕浮,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 罪判處他六個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認為這只是調戲異性,無刑法依據可處 罰,只能由被告依「願上天懲罰」的誓言接受「上天」懲罰。 陳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漿,當老 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又問她有沒有性 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 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老闆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陳姓男子被彰化地檢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 提起公訴,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陳姓男子襲摸胸部即所 謂的伸出「祿山之爪」,拍臀為輕佻之舉,均是傷風敗俗的猥褻行為,依強制猥褻罪最低 刑度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陳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最近獲判 無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致被害 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意旨必須符合列舉 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 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 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調 戲異性的規定。法官還在「結語」中引用陳姓男子當庭所說「我可以對天發誓,如果我有 半句虛言,我願意接受上天懲罰」指出,如今既然無刑法依據足以處罰被告,「只能由被 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之傷害」。 【2003/06/17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13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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