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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第五五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條文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三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大學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之 規定,設置「國立政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 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包括教務長、 學務長、總務長,並得聘具有法律、教育、社會、心理專長或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代表至少各一名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主任委員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 聘任之。學生代表由學生議會推薦,由校長聘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第 五 條 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之會務。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並代表本 委員會對外發言。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或經四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五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就應受理之申請調查案或檢舉案成立調查小組,其設置要點 另訂之。 本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設置教育、活動、空間等各功能小組,由主 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各組召集人。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由學務處協助處理之,學務處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