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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看板: gay 標題: 當法律說「不要歧視性傾向」,宗教團體卻說「要!?」 時間: Wed Dec 27 00:32:50 2006 立法院正在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要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之類的條文 這算今天的大新聞 我們國家繼性別平等教育法後,終於又有一道法律明言性傾向平等了。 但、是,「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對,你沒看錯 就是當婦產科醫師專業幾乎都不認同 卻仍執著大聲主張要「墮胎思考期N天」的那個團體 現在,這個團體居然寫信給所有立法委員 要求審議中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可以放「反性傾向歧視」的條文 老子看到這信他媽的完全是個氣血上衝。 全文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親愛的 立法委員: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約有四十種以上。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聯絡處: chi3561@gmail.com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謹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好意思明講「我就是想要歧視別人的性傾向!」 於是策略性地用個「反對含糊曖昧」 把更邊緣、汙名的性牽拖進來 好尋求大眾的支持、遂行自己的目的? 這種「來陰的」手法未免太賤。 這些人以「尊重」為名,行「控制全社會」之實的行為愈來愈離譜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79.211
imchien:腦殘團體,跟厲珍妮有得拼啊 12/27 00:33
bluecloud75:媽拉 這什麼腦殘理論 (/‵Д′)/~ ╧╧ 12/27 00:34
genkichi2:請問是十字架教嗎? 12/27 00:39
padparadscha:對嘛 有種就直接表明說... 12/27 00:44
padparadscha:O桀O桀O桀 本座還要再歧視10個弱勢團體阿! 12/27 00:44
padparadscha:這些人 真的是想做又不敢當 12/27 00:45
ffmuteki9:把性傾向細分,實則在模糊化以便反對 12/27 00:57
ffmuteki9:一般人的共識對性傾向都是指男女同性戀吧= = 12/27 00:58
ffmuteki9:就算老子我喜歡當S還是M又關工作屁事@@... 12/27 00:58
ffmuteki9:搞不好那團體裡面就有人喜歡跟老伴玩SM咧 = = 12/27 00:58
Dewzx:往個好的方向想,我們應該要求條文裡要寫: 12/27 01:16
Dewzx:禁止反對同性戀! ^^y 12/27 01:18
ozclement:既然細分了那就更好啦~挑明了定義是同性性傾向吧 12/27 02:29
akrsw:戀童 人獸戀 性虐待有罪嗎?戀童不必然代表會與兒童有性行為 12/2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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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Yoshi:我就是蘿莉控耶~~ 12/27 18:55
miraculous:唉 這種宗教團體不能跟 12/27 21:22
s5905533:我血管爆了 12/31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