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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罷工的法與法的不足-訪黃程貫教授談環亞罷工 May 8,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icle/12498248 黃老師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勞動法、民法,是我在工會運動中學習養成,還有台 灣工運九0年代「工人立法運動」中重要的戰鬥老師。他曾 經不厭其煩地指導我和工會幹部們,從一字一句研讀勞基法 開始,當然,我們這群「目不識法」的工運之徒也給黃老師 很大的衝擊。在剪接這部罷工紀錄片的過程我一直想要訪談 黃老師,但是因為自己處理影像敘述的能力不足,所以一直 沒有進行,十分遺憾。紀錄片完成後放映的過程中,關於罷 工中法令的問題幾乎是每場必提的問題,所以藉這次印製摺 頁參考資料的機會訪問黃老師,做為關於參考的文件。 珠:在勞動法上是如何定義「罷工」呢?所謂的「合法罷工」到底有什麼保障? 黃:罷工,在消極的定義中是指「不提供勞務」,但是也應該包括積極的行為對 資方施壓,其中設置糾察線就是常見的一種手法。但是很遺憾的,在台灣很 多法院判決的見解,大部份還是停留在狹義的定義中。 如果從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 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意指罷工過程會有很多種對抗的行動,但是工會法很清楚地要求和限制所有 的罷工行動不能有「妨害公共秩序安寧」、「加害他人生命」的結果出現, 所以特別明文規定。反之,這表示罷工就不是只有消極的不提供勞務的行為 ,可以進行很多種團結力量的集體行動,但是不能踰越公共秩序和他人生命 這兩個限制。 珠:我可以用一個很日常的經驗來比喻這樣的法律推論嗎?就是我們跟青少年朋 友說:「交男女朋友可以,可是不要把肚子搞大了回來…」,這意指著我們 都曉得年輕人談戀愛會做很多事,可是做父母的不好說明白,就只規定要有 安全性行為和預防措施。(珠大笑 – 黃程貫不敢笑) 所以工會法沒有明文規定罷工可以設糾察線、集會、唱歌、發文宣…,但是 我們為了達到罷工的目地所進行的活動,就是不要違背這兩個原則,應該都 是合法的罷工行為。 黃:到底罷工的定義和範圍,應該是從個案來認定。例如糾察線的設置,在德國 因為工會的規模十分龐大,工會力量很大,所以罷工造成的衝擊力非常大, 相對的他們對工會罷工糾察的規定會比較嚴格,要求要留下兩公尺寬的通道 ;但是,相對的,日本工會的規模比較小,對於糾察線的規定就不會這麼嚴 厲,對罷工規定相對寬鬆。在日本,他們採取「罷工效果確保」的見解,就 是罷工行為的認定與否,視是否是符合為了確保達罷工目的。 珠:具體的來問,警察可以用違反集會遊行法來逮捕參與罷工的人嗎? 黃:這應可分為三個層次來提問,一是罷工究竟適不適用集遊法?二是若適用, 那可否認定為是依法舉行之集會遊行,故不須申請?三是若須經申請,那在 活動過程中,警察權的動用是否應謹守中立的原則,若無立即且明顯的犯罪 危險須加以制止,否則警察權不應介入勞資爭議,且在勞資爭議事件中,警 察權之動用宜有法規命令,較為明確。首先要問,罷工是不是適用集會遊行 法。罷工行動在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 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罷工是人民集會嗎?還是把罷工活動如果我們視 為勞動三權中團結權的行使,是一種「同盟自由」,而不是一般的人民集會 遊行。 外觀上罷工是所謂的集會的形式,是依照工會法規定舉行的活動,那麼退一 萬步,也可以依照集遊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令規定者不必事先申請。 至於可不可以逮捕參加的人,那要視個案狀況認定。 珠:環亞工會罷工進入第四天的時候,有非會員要進入飯店工會,結果找來警察 「護送」那位非會員進去上班,警察可以做這種事嗎? 黃:如果警察把罷工的爭議行為認定是「民事糾紛」那他的態度應該是中立的, 因為這沒有涉及公益的問題,他沒有必要去介入排除糾察線的罷工會員。 珠:就像是朋友之間欠錢的問題是民事糾紛,警察不可能去當討債公司,幫債權 人要錢,這是私人的債務行為。但是如果務債糾紛演變成暴力討債,警察會 因為暴力的問題介入處理,但不是去幫忙討債。 黃:以前我們曾經建議勞委會和警政署應該跨部會進行研討,制定一個類似「警 察機關處理勞資爭議事件的應注意事項」或是辦法、要點的,就是希望可以 研究和整理出那各種勞資爭議狀況的時候,警察處理方標準,不要有過當的 行為,可是後來沒有下文,大概警察單位還不覺得勞資爭議這個問題嚴重到 須要特別去制定一個清楚的處理原則出來吧。 珠:那反之,工會有權可以阻擋非會員或是外包人力進入飯店工作嗎? 黃:當然有權力。這是確保罷工的效果的必要手段。至於如何阻擋,會不會構成 刑法第 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涉及什麼是強暴、脅迫的 認定。 在德國清楚規定罷工中「非暴力」的原則,你可以「說服」、「被動性阻擋 」替代性勞動力進入工作,例如靜坐、人牆阻擋,此等手段均不屬強暴脅迫 手段,但雇主方面自可加以排除。 珠:在環亞是採取勸阻,或是會員們手勾手形成人牆進行阻擋,再加上喊口號而 已。可是警察陪著非會員要擠進來的畫面,真的是很奇怪一件事。我一直想 為什麼警察不來保護我們罷工的會員? 黃:警察要不要強力介入私領域的事,除非有“立即危險”所以工會罷工行動如 果沒有清楚造成立即的危險,警察是沒有什理由介入。下次換你跟警察說老 闆是積欠工資或是違反勞動法的現行犯,叫警察去捉他們好了!( 老師,這 個笑話不好笑) 珠:還有大家為了要去十四樓找鄭綿綿理論,結果經過隔壁的環亞百貨要去搭電 梯,負責環亞百貨經營的公司馬上發了一份公文說要求賠償損失,保留法律 追訴權。這是依照什麼法的規定,我們為什麼不能去搭電梯找老闆? 黃:你們有造成什麼損失嗎?(沒有啊!他們罵我們的聲音比我們還大聲)如果用 所謂的「侵入罪」,就是你們非法進入到人家住宅,那或許有法令上的風險 。可是你們去的是「公共場合」百貨公司,所以應該不算侵入罪。你可以請 教他難道不能來逛街嗎?! 珠:環亞工會幹部依照申請就業歧視認定非法解雇。到底就服法、和司法訴訟可 以給什麼樣的救濟和保障? 黃:就業服務法是在「處罰雇主」,不是契約的介入,所以即便罰了一百五十萬 的罰鍰,也不能恢工作權。而就歧會認定的結果到了法院也不一定會被採信 、參考,法院認為你就歧會的運作不符合他們的證據法則或程序不夠嚴謹, 所以對勞工在回復工作權的幫助並不大。甚至在某些法學見解裡面,會認為 新雇主沒有聘用的義務,所以進入司法訴訟都不能保證一定打得贏官司。 珠:老師,那您認為這個法令對勞工的保障…… 黃:……… -- 勞動法原本應該是一門可以感動人的學問 在臺灣卻變成無血無肉的零碎知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51.188
ninaday:最後面是無話可說嗎? 06/01 16:31
andy3339:讚!真想坐在現場聽他們把話講完~因為:黃師應該還沒說完巴 06/04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