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CPBL 看板]
作者: eightseven (唉唷喂呀...) 看板: CPBL
標題: Re: 自責分的認定
時間: Sun Apr 20 22:22:59 2003
自責分是指投手應該負責的失分,在有機會成為三人出局以前,投手因安打、
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盜壘、野手選擇、四壞球、觸身球、投手犯規、暴投等情況
而失分時,都記為自責分。
而投球過程中,因為守備失誤、妨礙跑壘、捕手捕逸及漏接界外高飛球所造成的失分,
不算自責分,除非記錄員認定不靠失誤,跑者也能得分。
另外,藉著失誤而上壘的打者,最後得到的分數不算自責分。
相關說明如下
有「出局機會」,是指野手(包括投手)因為失誤等情況,使打者或跑者上壘,
而無法造成的出局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1. 打者擊球後因為野手失誤、妨礙、妨礙跑壘、第三好球捕手捕逸、漏接界外高飛必
死球而上壘時、計「出局機會」一次。
2. 打者擊出界外高飛必死球,野手發生失誤而漏接,打者因此有再一次打擊機會,結
果擊球後野手又失誤使打者上壘,此時「出局機會」只計為一次。
3. 如果打者擊出界外高飛必死球,野手發生失誤而漏接,打者因此有再一次打擊機會,
結果擊球後使壘上跑者出局,計「出局機會」兩次。
4. 因失誤而上壘的打者盜壘失敗時,「出局機會」只計一次。
5. 因失誤而上壘的打者,下一棒擊球後形成野手選擇,不論出局或失誤上壘,
「出局機會」計為兩次。
6. 因失誤上壘的打者,下一棒擊出雙殺打,「出局機會」只計為兩次。
綜合以上狀況,在三次「出局機會」以後,或利用第三次「出局機會」得分時,
都不算投手自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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