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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代釋字第6號解釋 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解釋 解釋文  學會章程第14條第2款第1目所稱「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係針對會員大會 選出之監委而言,亦即只有連續二屆由大會選舉出所擔任之監委,不得再於會員大會期末 監委選舉時,成為下屆監委選舉時之候選人。 解釋理由   依照體系解釋之方式,學會章程第14條所稱選舉,為會員大會所進行之選舉,效力不 及於各年級代表。各年級代表並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對於「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解釋,係指「連續選舉得連續擔任一屆」,因此在連續擔 任兩屆由大會選舉所選出之監委時,下屆選舉即不得成為候選人。 99年度系代蔡承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71 ※ 編輯: themine12 來自: 140.119.129.71 (01/18 08:50)
ahahh5:系代好帥~~!! 01/18 13:51
neperic:學長辛苦了 02/23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