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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lMarx (哪個鱉三試我密碼?)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銀聯會針對新光金控併購聯信商銀的新聞稿
時間: Tue Sep 7 16:22:04 2004
轉錄自苦勞網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ACT-print.asp?ID=100425
新光金控併購聯信商銀可能衍生勞資爭議 本會呼籲資方依法應給
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
■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2004/09/07
聯信商業銀行係由台中六信與屏東一信於二○○○年七月一日改制
,員工數約五百人,為一地區性商業銀行,總行設於台中市。今年四
月三十日,聯信商銀與新光金控共同簽署股份轉換契約書,九月一日
並分別召開董事會通過合併換股比例為聯信商銀1.755股換新光金控1
股,並定九月三十日為合併基準日,聯信商銀屆時正式納入新光金控
旗下子公司。
但是,本會日前陸續接獲聯信商銀員工來電詢問有關勞動權益的問
題,因為聯信商銀至今並未針對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依法終
止勞動契約」,而新光金控也僅以「全部人員留用」一語含糊帶過,
未曾書面徵詢所有聯信商銀員工是否留任之意願,顯有規避資遣費或
退休金給付之法律問題。
本會呼籲新光金控與聯信商銀,應善盡社會責任,遵照金融合併相
關法令(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
法、民法等)的相關規定,保障聯信商銀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有之勞動權益,以免衍生無謂重大勞資爭議。
本會同時建議聯信商銀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先以存證信函
向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因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這些勞工本來就有
權利主張因公司合併而原公司消滅者,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稱
之「轉讓」,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與新雇主並未建立僱傭關係
,舊雇主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新聞連絡: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總幹事 韓仕賢0933-20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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