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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哪個鱉三試我密碼?)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銀聯會針對新光金控併購聯信商銀的新聞稿 時間: Tue Sep 7 16:22:04 2004 轉錄自苦勞網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ACT-print.asp?ID=100425 新光金控併購聯信商銀可能衍生勞資爭議 本會呼籲資方依法應給 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 ■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2004/09/07 聯信商業銀行係由台中六信與屏東一信於二○○○年七月一日改制 ,員工數約五百人,為一地區性商業銀行,總行設於台中市。今年四 月三十日,聯信商銀與新光金控共同簽署股份轉換契約書,九月一日 並分別召開董事會通過合併換股比例為聯信商銀1.755股換新光金控1 股,並定九月三十日為合併基準日,聯信商銀屆時正式納入新光金控 旗下子公司。 但是,本會日前陸續接獲聯信商銀員工來電詢問有關勞動權益的問 題,因為聯信商銀至今並未針對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依法終 止勞動契約」,而新光金控也僅以「全部人員留用」一語含糊帶過, 未曾書面徵詢所有聯信商銀員工是否留任之意願,顯有規避資遣費或 退休金給付之法律問題。 本會呼籲新光金控與聯信商銀,應善盡社會責任,遵照金融合併相 關法令(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 法、民法等)的相關規定,保障聯信商銀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有之勞動權益,以免衍生無謂重大勞資爭議。 本會同時建議聯信商銀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先以存證信函 向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因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這些勞工本來就有 權利主張因公司合併而原公司消滅者,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稱 之「轉讓」,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與新雇主並未建立僱傭關係 ,舊雇主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新聞連絡: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總幹事 韓仕賢0933-208562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65.162 ※ 編輯: KarlMarx 來自: 203.73.165.162 (09/07 16:22)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6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