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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lMarx (你再繼續試啊!)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勞動三法又將闖關 全總召開研討會 邀請各級工會表達意見
時間: Mon Jan 3 18:53:21 2005
轉錄自苦勞網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03932
勞動三法又將闖關 全總召開研討會 邀請各級工會表達意見
■苦勞報導2005/01/03-1
攸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勞動三法,又傳出勞委會
將力推在立院本會期闖關通過。親民黨籍立委及全總理事長林惠官明
天將邀請各級工會理事長,召開勞動三法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研
討會議,瞭解各界勞工的看法。
勞動三法於2003年4月17日由衛環委員會一讀過關,去年6月朝
野協商通過逕付二讀。但由於台聯立委程振隆因本身為清雲技術學院
董事長,強力主張教師不得籌組工會,對於工會法第4條教師得以籌
組工會等相關條文進入表決,能否否決沒有把握,當時決定拒簽朝野
協商,使法案破局。
而在數星期前,親民黨籍立委及全總理事長林惠官也撤簽去年
6月4日通過的朝野協商版本,勞委會主委陳菊於上星期親自前往親民
黨黨團遊說。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黃秋桂表示:「林惠官對哪些條
文有意見、具體方案是什麼,能儘快讓勞委會知道,每個條文都是可
以談的,這樣才能具體協商。」
由於在朝野協商階段規定只要有黨團拒簽,將退回朝野協商階
段繼續審查,除非立法院院會決定予以表決。本會期是第五屆立委最
後一個會期,如果勞動三法沒有過關,所有法案將退回行政院,下屆
立委從頭開始。所以目前勞委會相當重視勞動三法的進度。
據了解,目前浮出斉面的爭議條文總共有五條,包括了限制教
師、國防事業勞工組織工會的工會法第4條;針對特定行業爭議權限
制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企業工會理事人數過少的工會法第16條
;工會理監事會務假縮減的工會法第34條;主管機關有權查核工會財
務的工會法第27條。
由於各個工會關心的條文不一,林惠官表示:「明天的研討會
議就是讓各工會理事長有一個公開表達的機會,集思廣益,讓我在立
法院能有個遵循的方向,不要讓勞委會到處私底下滲透放謠言。」
條文內容
工會法
第4條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
織工會。
(說明:限制教師、國防事業勞工組織工會 )
工會法第16條 企業工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說明:企業工會理事人數過少 )
工會法第27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限期請工會檢
送前項資料。
(說明:主管機關有權查核工會財務 )
工會法第34條 企業工會理事長之請假時數,平均每週不得超過法
定工作時數之二分之一,其他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
。
(說明:工會理監事會務假較現行工會法縮減)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1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
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
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生活
之便利。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
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
以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期間
內,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說明:針對特定行業爭議權限制 )
註:上述條次,將因為整併將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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