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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Sagan (一事無成的一年就這麼過ꐩ 看板: NTPUyouthCOM 標題: [轉貼]"逾越限制級"?行政院新聞局推行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暴力與迷霧 時間: Wed Jan 5 21:04:53 2005 南方電子報 2005年1月4日 PM 10:30 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405 在咻--咻--的冷天中,告別2004年,很多混亂我們也都熬過來了。面對新的 一年,祝福大家能平安度過,歡迎繼續支持南方,投稿到南方,和南方一起繼 續思辯我們看見的社會、我們所處的世界。本期刊出這篇在南方文章海引起熱 烈迴響的討論出版品分級制度行動文章,作為南方2005第一發!(本文責任編 輯:周馥儀) 「逾越限制級」?-行政院新聞局推行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暴力與迷霧 作者 : 契絲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近日來出版品分級制度的問題,官方與民間之間彷彿掀起了極大的對立,甚 至演變成主張基於兒少福利贊成分級制度的社福團體與反分級制度的「刁民」 大亂鬥的趨勢。事實上,許多對於分級制度抱持疑問的人,主要覺得這個分級 制度的分法太不切實際、不夠公平、限制太多甚至到了可能危害言論自由的地 步,但對於基於保護兒少而產生的分級制度本身,不見得有多大的意見。在這 其中,何謂「逾越限制級」是最為大家關心的重點,因為違反「它」就會被法 辦、還會留下妨礙風化的前科。 我在十一月二十四號偶然於bbs上看到文章,文章內容是一名網友參加桃園 出版分級宣導會後,對於「逾越限制級」內涵的不解,同時,這名網友在宣導 會裡所獲得到的訊息是:「如果逾越限制級的話,是依刑法來抓人的,什麼違 反善良風俗之類」,經過兩三個小時在網路上搜尋資料,我整理出以下六點關 於「逾越限制級」的初步見解: 1. 新頒佈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裡面,根本沒有「逾越限制 級」這樣的名詞。 2. 新頒佈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訂定的,顯見,分級辦法的目的是基於保護兒少的觀點,與刑 法無涉。 (可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3. 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名詞,可參考台北市新聞局網頁所公布,「出版 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他們認為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可能觸及刑法 第二三五條。但,有關於出版品是否違反刑法二三五條的認定,他們並沒有職 權。有權認定的應該是法官。 4. 應該沒有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名詞,針對讀者是成人時,只有是否違 反刑法二三五條規定的問題。這點即使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頒 佈出來也是一樣。 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組織」,是檢討分級制度、檢討 及修訂「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之內容等,他們的職權裡面沒有包括 「認定出版品是否違反刑法二三五條」亦沒有權力宣稱,「逾越限制級即等於 違反刑法二三五條」,事實上,即使是行政院新聞局、各地新聞處也無此職權 才對。 6. 所謂「逾越限制級」,是官方單位和地位不清不楚、既不官方又不民間 的單位搞不清楚法律規定和位階造成的擾民事件。 ◆雞婆小公民行動 而後,我發揮雞婆小公民的行動力動手寫信給台北市新聞處處長信箱,詢問 關於「逾越限制級」的問題,因為在當時,「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 A」用 google搜尋出來的是台北市新聞處的網頁,那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 版評議會」的網頁上,根本沒有相關資訊。雖然那時候已經是十一月二十四日 了,距離分級辦法宣告實施的日期,僅剩不到兩週。我特別針對網頁上所提逾 越限制級的說明、與逾越限制級本身的法律定位提出問題。 台北市新聞處於十一月二十五日答覆我,「因該份Q&A資料係由中華民國 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撰擬後交由行政院新聞局審閱,且該份資料係行政院新聞局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委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召開『出版品 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臺北市地區出版業發行商、供應商說明會議時發送, 本處為便於宣導乃將該資料上網公布,因而,本處已將您的問題函轉行政院新 聞局處理。」收到這樣的答案早在我的意料之中,於是,我繼續等待著新聞局 給我的回覆。 行政院新聞局終於在十二月八日給我答覆,以下是新聞局針對「逾越限制級 」的解釋: 您好,台北市政府函轉 台端十一月二十一日電子郵件有關「出版品分級」 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之出版品, 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二級,確無「逾越限制級」之分級類別。「逾越 限制級」概念之提出,係源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按該 基金會係民間出版品自律分級團體,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起訂定自律規約「中 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八十六年九月開始實施圖書自律分級。依該規 約規定,未違反法令規定之圖書分為「普遍級」及「限制級」。而經由該基金 會評議分級之圖書,有三種評議結果: (一)逾越限制級 刻意暴露性器官、 渲染性暴力、或其他犯罪行為等違反法令規定之圖書,不應出版發行,故不予 分級。 (二)限制級 出版品具有下列內容者,列為限制級: 1.描繪自殺、 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有導致青少年模仿之虞者。 2.以文字、圖畫 或攝影之方法,裸露人體性器官或過當描繪性行為者。 (三)普遍級 出版品 未出現上述「不適刊行」及「限制級」之情形者,列為普遍級。 二、出版品 分級係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實施分級,此由「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 三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規定自 明。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出版品,不應出版發行,故不予分級。而對 此類「不應出版發行,不予分級」之出版品,沿用「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所創 之「逾越限制級」概念,已漸為業界所共認、習用。因其非為正式法律用語, 故未予嚴謹定義,惟因此類出版品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指涉之「猥褻之文 字、圖畫或其他物品」居多,故概稱為「逾越限制級」出版品,雖非周延,惟 簡明、易懂,方便分級宣導。 三、出版品內容如逾越限制級,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 害風化罪之虞,此部分將來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 級」而得阻卻違法。因一般民眾容易誤解,以為色情出版品僅需標示「限制級 」即可合法陳列、租售,故本局於進行分級宣導時,必須特別強調此點,以免 業者誤觸法網。至於「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內容是否觸犯刑法,自當由司法機 關判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為告發」之規定,行政機關於執行出版品分級辦法時,知有觸犯「妨害風 化罪」之嫌疑者,仍有告發之義務。 行政院新聞局 敬啟 副本:台北市政府新聞處 ◆未清楚釋疑的官方回應 事實上,此封信針對目前關於「逾越限制級」的諸多疑問,並未清楚地釋疑 。 首先,「逾越限制級」真的是如新聞局的答覆,「已漸為業界所共認、習用 」?如果是如此,為什麼在網路上依然看到許多出版商、出租店業者、書店業 者,對於「逾越限制級」的認定仍然摸不著頭緒?而在新聞局的答覆裡,因為 「逾越限制級」並非法律名詞,故未嚴謹定義,卻又將此延伸成為刑法二三五 條所指涉的「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加以大力宣導,把一個並非經過 嚴謹定義的非法律用語,當作官方宣導,是為了讓大眾瞭解、避免業者觸法。 這樣玄妙的邏輯,並不是我可以理解的。更何況,即使是新聞局一再宣稱有充 分的「宣導活動」也讓人不解,如果真是如此,何以有人在十一月間各地方出 版分級宣導會上才第一次聽到什麼是逾越限制級、聽了以後也不清不楚?宣導 的意義,不就在使政策「公告周知」嗎? 另外,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公信力到底有多少,在這 次「反對假分級制度」的聯盟活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時,針對該基金會 所審核「普遍級」與「限制級」的結果,若出版社、作者有疑義,該如何提出 或與該基金會溝通協商?我在這次新聞局大舉推動出版分級制度的同時,並未 看到新聞局對這方面有任何說明。難道我國的出版分級制度,僅能由一個機構 決議,而且還沒有溝通或其他機構審議的餘地? 在分級制度的爭議愈演愈烈之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網 站終於放了「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宣導Q&A」,其中第十五個問題表示,行政 院將委託該基金會製作網頁,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逾越限制級書 單」。經由上述的討論,逾越限制級其實是刑法層次的問題,與此回「出版品 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無關,即便有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的疑慮,依據Q&A第十七,溯及母法(即「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也應是 由各地社會局認定開罰,該基金會的職權,應是針對現有出版品做普遍級與限 制級,幫助無法自行分級的出版社協助認定,為何行政院又可以委託該基金會 公布「逾越限制級書單」,卻又未曾明言由那個單位認定「逾越限制級書單」 之內容,是出版社?新聞局?還是出版評議基金會?這種作法是否合法適當, 難道沒有任何可議之處? 在這次出版分級的爭議當中,我很遺憾地看到了這樣的現象:如果不是贊成 現行有缺陷的分級制度,便是反對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裡面對於保護兒少不遭 遇暴力、色情出版物的法規與理想。這明明是一個具有光譜、可以討論的議題 ,卻被暴力地一切為二,變成意識型態上的爭執,將不贊成現行出版品分級制 度的人通通視為「不為兒少設想的自私大人」。官方不檢討出版分級辦法推行 的獨斷,事前與業者並未充足溝通,亦不檢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 金會的組成與審議方式是否符合現行社會文化脈絡、是否具有足夠的公信力, 而這個基金會的任務與權限為何,官方也從未針對上述問題進行說明。實際上 在推行出版分級辦法時,目前多半先針對出租店業者、漫畫與言情小說等「非 文學」出版品業者的偏頗宣導與取締。但是,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 規定對象,除了新聞類之外,應包含所有出版品。若官方覺得這樣的分類辦法 ,遇到「文學類」、「經典文學類」頗為尷尬的時候,是不是代表,這樣的分 級制度確實應該再多多檢討呢? 我們要給未來兒童與青少年一個怎樣的社會環境、要讓他們閱讀怎樣的讀物 ,這些都是應該經過廣泛討論的。在學理上普遍認為「發展」是一個延續性的 概念,因此一個三歲的兒童是否應該與一個十六歲的青少年閱讀同樣「普通級 」的出版品,本身即是可議的,因此在出版物分級僅分「普通級」與「限制級 」是否妥當,這也是值得探討的地方。然而,在這次分級制度的推行當中,官 方連最基本的「分成兩級妥不妥當」都未曾廣徵各界意見,還偷渡了出版分級 辦法當中所沒有的「逾越限制級」概念,與刑法二三五條對於猥褻文字圖畫與 物品的概念混淆,將這個實際上並不成熟的概念當為既定政策宣導,顯見新聞 局在推展分級制度過程中的粗糙、暴力與拒絕溝通。在一個原本立意良善的新 政策推行之時,並未廣納民意,認真宣導,當民間反映問題時,又不認真檢討 解決,也拒絕與民間團體溝通。我想,這並非一個民主社會正常的現象,國家 未來的主人翁生活在這樣的社會當中,也並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的吧! 延伸閱讀 ◎ 關於出版品分級制度 (出版品評鑑基金會 ) http://www.paf.org.tw/ ◎一個李葳的消失,一個自由創作、自由出版與快樂的國度之滅亡(李葳)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23.html ◎私記錄:唯有她們死去( Eiche )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41.html ◎上路匆促、配套粗糙 --- 談出版品分級( 雪濤 ) http://reset.dynalias.org/blog/archives/000311.html -- 統曰:「量百里小縣,些許公事,何難決斷?將軍少坐,待我發落。」隨即喚公吏, 將百餘日所積公務,都取來剖斷,吏皆紛然齎抱案卷,上廳訴詞。被告人等,環跪階 下。統手中批判,口中發落,耳內聽詞,曲直分明,並無分毫差錯,民皆叩首拜伏。 《三國演義》五十七回:柴桑口臥龍弔喪,耒陽縣鳳雛理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83.8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