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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幹陳菊居然留任!)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洪智坤和其他人對前文的回應 時間: Sat Feb 5 12:44:50 2005 轉錄自苦勞網討論區: ttp://61.222.52.195/dvbbs/dispbbs.asp?BoardID=2&newsid=104528&ID=794 hck1818(洪智坤) 回應:台灣勞工獨立運動自覺自為 我是洪智坤,就是阿中在文章中所稱「威脅」電信工會幹部的那位 「勞委會機要」。 看到阿中的這篇文章,或許可以選擇不回應,但是如果一件事情可 以扭曲到這種程度,甚至與事實剛好相反的話,就讓人不得不言了。 張緒中說:「....2005年1月20日當晚,勞委會機要更以執政黨會以 勞動三法逐條發言,卡死「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威脅本會幹部。 結果,執政黨以毀滅式議事杯葛,排第二十案的勞動三法未過關。連 帶列二十一案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八條當然被卡死。 ...」事實上:一、 勞動三法修正草案在上個會期,已經朝野協商超 過四個月以上,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必須進入院會逐條表決的程序 。也就是說,不管你願不願意,元月20日立法院必須將勞動三法共14 2條條文逐條討論並表決。這是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也是朝野協商必 須將勞動三法列入表決的原因。二、 勞動三法修正案列入表決案第2 0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案列入表決案第21案,這是立法院 各黨團經朝野協商之後所排定,和行政部門無關。三、 元月20日下 午,朝野協商將法案審查順序排定後,我的確打電話給電信工會的高 梅香小姐。我告訴高小姐,「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八條修正 案,排入第21案,但是之前有包括中央政府組織法草案、NCC條例、 八二三條例、勞動三法等多項爭議性法案必須討論,尤其是勞動三法 高達142條必須逐條審查。如果按照朝野協商結論,法案只審查到隔 日上午九點的話,時間上恐怕會『卡』到該條例。」因此,我建議高 小姐,由於該條例排入第21案是國民黨團於朝野協商所提出,因此我 建議電信工會若要讓本案順利被審查,應該請國民黨團提出法案順序 調動的朝野協商,看是否可以讓該案提前,以利該法案審查。後來我 也告訴電信工會幾個幹部這個建議,包括莊炳棠總幹事。只是,國民 黨團自始自終沒有提出法案審查順序更動的協商。四、 無論朝野立 委、行政部門、各家媒體….,只要元月20日到21日全程在立法院議 場關心法案審查的朋友都知道,當天議事癱瘓的原因,在於NCC條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引發朝野對抗。而NCC條例是法案審查順序的第 八案,因此整個審查程序在第八案就癱瘓了。而第20案的勞動三法修 正案根本就沒有討論,更不用說第21案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 案。五、 在行政部門或執政黨黨政協調會議討論「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條例修正案」時,勞委會始終主張,郵電人員是經過考試進入公司 服務,原本就享有月退資格。因此,若要進行民營化,應該就月退資 格的部分,適當補償郵電員工。我個人參與的跨部會協調或黨政協調 會議中,至少五次以上表達該意見。說出這樣的過程,並不是要向誰 討人情,而是站在勞工的立場,必須讓其他部會了解月退資格對於郵 電員工的重要性。而交通部、經建會等相關部會,也同意修正該條例 第五、八條。只是最後各方勢力無法就資格延伸的部分達成共識,以 致於本案朝野並無共識,這是比較可惜的地方。六、 個人建議:公 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案本會期若要繼續努力,電信工會除了經營 國親兩黨黨團之外,也應該和主管部會或民進黨團建立溝通管道,讓 本案得以順利通過。 阿中說我「威脅」電信工會幹部,我真的不知從何說起,只是想問 梅香姐:我打了那通電話向妳建議,妳真的覺得我「威脅」妳嗎? 或許張緒中可以罵盡民進黨黨團或行政部門,但是,國民黨團在朝 野協商時只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案排到第21案,民進黨團都 知道要努力將勞動三法提前至第六案討論(雖然國親黨團反對而沒有 通過),國民黨團卻不願意為該民營化條例做任何法案調前的努力, 難道電信員工不知道該醒悟了嗎? 至於張緒中在文中所言:「…. 中華電信工會作為台灣獨立自主工 會代表性團體,面對國營事業工會長期缺乏理想性,擔任政府工具化 角色屬性,陳菊主委所領導的勞委會,以行政資源收買工會幹部,打 擊獨立自主工運發展,鞏固個人權位不利處境….」。個人認為,這 又是「張緒中式」的語言,罵遍所有國營事業工會幹部,只有自己有 理想性,別人都是被收買的。 其實,各國營事業工會幹部為員工權益奔走的努力,爭取到勞工董 事、最高的績效獎金、簽訂團體協約、完成「郵電人員退撫條例修正 案」、爭取到行政院民營化監督委員會….等,種種的努力與汗水, 我們都應該予以肯定與感佩。 --------------------------- 2005/2/4 下午 05:33:17 日月神教 回應:(hck1818)回應:台灣勞工獨立運動自覺自為 阿中寫的真好,洪大秘書回應的意思好像就是刻意要把阿中孤立, 跟其他的國營工會孤立起來;既要走自己的路,其實就不必理會洪大 秘書說什麼了。 倒是最近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第589號(對不起,我不知道如何設定 將該文件連結,有誰可以教教我,只好請大家自己找來看看)對信賴 保護原則的強調,應該讓民營化條例第五、八條的訴求更具正當性了 。據中時的報導評論,這個解釋雖是林時機條款,但對最近立法院刪 除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預算,也取得了回覆的生機,評論者說是「利 他又利己」的解釋文。不管如何,對工會的訴求,還是有用的。 但必須提醒一點,在台灣的退休制度中,郵電人員退休條例是最特 殊的,他獨立於公務人員與勞工的退休制度之外,有點像早期台鐵與 公路局(台汽),月退必須由公司自行負責,後來退輔新制實施,台鐵 與台汽併入公務人員之退輔新制,但唯獨郵電沒有併入。按勞基法八 十四條之規定,郵電理應併入退輔新制才對,但鑑於目前退輔基金的 危機,現在併入好像也不太好;可是面對民營化的壓力,設若民營化 了,那麼郵電退休制度的所謂信賴保護要向誰去請求呢?請大家用力 的想一下吧! 台汽被幹掉之後,台汽工會的理事長蔡萬祥先生,依法可以適用退 輔新制請領月退,但政府卻硬是剝奪他請領月退的權利,這個行政訴 訟好像還沒打完,或許這個新的釋憲案出來,對他的訴訟會有些幫助 吧! 以上所提,與阿中之文本無關,隨著政經情勢的變化,阿中提列的 各項作中,有二個比較核心的部份,一是怎樣讓工會更大更有力,更 能獨立自主;一是工會該以行動作組階級政黨的時候了。 沒錯,修憲國代好像採取完全比例代表制,是個試驗的好時機,是 值得考慮一試的磨刀石。有為者也請用力想一下吧!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65.162
KarlMarx:洪智坤不會分段,真笨 203.73.165.162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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