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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lMarx (幹陳菊居然留任!)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保障最低勞動條件,學校廚工申請縣府調解
時間: Sun Feb 6 11:10:59 2005
轉錄自苦勞網: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ACT-print.asp?ID=104527一校多制、次等勞工?
保障最低勞動條件,學校廚工申請縣府調解
■ 台南縣產業總工會 2005/02/03
年關將近,但弱勢的廚工媽媽卻沒辦法過個好年。針對年終獎
金縮減、降薪及特別休假等勞動條件問題,本縣鹽水國中等七所中小
學廚工,集體向縣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星期五(2/4)上午
十時半召開第一場調解會(官田國中)、星期六(2/5)上午九時則
是鹽水國中、十時半岸內國小,會議地點在台南縣勞工局調解室。
據瞭解,此次爭議起因於本年度勞動契約重新簽訂,但各校作
法不一,有些學校違法降低勞動條件,導致爭議頻傳。據學校廚工工
會常務理事蔡黃富美表示,學校廚工一體適用勞基法,為不定期契約
,一年一簽明顯違法。
台南縣政府去年(93年)七月發函給各學校,廚工工資應依勞
基法基本工資規定,每月不得低於15840元,訂定新約時其年度總收
入也不得低於原契約,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應折算發給工資。但有多所
學校並未依縣府及勞基法規定,並片面調降勞動條件,甚至未達基本
工資。今年縣府則函示年終獎金以一個月為原則,但有多所國中小原
來為一點五個月也遭調降。
台南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清潭指出,勞基法及縣府所定「最
低」勞動條件,是為了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如果低於法律規定便是違
法,這是勞工都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識。如果優於法律「基本工資」規
定,契約變更或降薪時必須與勞工協商,有些學校以不簽約就解僱強
逼廚工簽訂新契約,這是一般雇主都不敢做的事。林清潭強調,學校
教育要給學童及青少年正確的觀念,如果教育單位都敢帶頭違法,不
尊重勞工,無疑給社會不良的示範。
產總總幹事黃育德表示,有學校接到調解通知後,威脅廚工主
動撤回調解,否則要提出告訴,導致該名廚工心生畏懼,被迫簽下撤
銷書。黃育德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規定,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做
出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勞工的行為,否則可處以罰鍰,希望學校
不要以身試法,並請縣府重視此次集體勞資爭議的嚴重性,能夠妥善
維護學校廚工權益。
除上述三所學校外,另有鹽水國小、竹埔國小、學甲國小及關
廟五甲國小,將於農曆春節後進行調解。
敬請各媒體記者朋友到場採訪,各友會到場聲援,謝謝。
新聞聯絡人: 台南縣產業總工會 總幹事黃育德(0919-577-671)
台南縣學校廚工產業工會 常務理事蔡黃富美(06-622 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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