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90209007 (學運?)
看板NCCU_SEED
標題[轉錄] 可恥條款可以休矣
時間Mon Apr 4 00:25:03 2005
轉載自《台灣立報》社論 2005/4/1
【社論】 可恥條款可以休矣
據統計,外籍配偶的人數如今已達33萬餘人,然而當中順利取得我國籍者,卻只有不到3
萬人。如此大的落差到底從何而來?這或許可由日前媒體所報導的一則印尼籍新移民的故
事中稍窺端倪。
經由買賣婚姻嫁來台灣的印尼籍陳媽媽,已經來台11年多,依靠漁工丈夫的微薄薪水,含
辛茹苦地養大3名患有心臟病的孩子,但因為家貧丈夫又長期出海,導致護照簽證過期無
力更換,面臨被遣返的命運。從陳媽媽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見新移民在現行「國籍法」
下所面臨的困境。
按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一般東南亞籍新移民,在結婚後約3至5年就可取得國籍
,然而陳媽媽來台已經11年,卻遲遲未能取得國籍,原因為何?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7條的規定,當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為本國時,必須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月收入逾勞委會
公告基本薪資的兩倍,或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
。陳媽媽連簽證的費用都繳納不出來,更遑論必須提出高額的「保證金」以取得國籍,所
以在這樣的限制下,陳媽媽當然無法順利取得國籍。
對外籍配偶實行經濟門檻的限制,就算不說是階級專制,其實也是不折不扣的階級與種族
歧視,此舉同時並不見容於資產階級自由主義的道德低標。社經地位底層男性正因為受限
於經濟能力,不受本國婚姻市場的青睞,以致於必須以壓迫經濟能力更為弱勢的第三世界
女性,以取得傳宗接代的叩門磚。然而,容許社經地位底層男性以買賣婚姻迎娶第三世界
國家女性,再以經濟門檻讓新移民活生生地成為台灣的次等公民,復以經濟門檻將其遣返
,比一開始就限制婚姻自由更為殘酷。
再者,政府對新移民的經濟限制,其政策背後的邏輯便是害怕因此造成國家競爭力下降、
社會負擔加重、假結婚案件增多。若果真如此,那麼為何又對買賣婚姻長期採取放任的態
度?為何不一開始就嚴厲禁止買賣婚姻的產生,對婚姻仲介進行嚴厲的限制?
由此可見,此一經濟門檻的設限,不過是台灣統治階級基於可恥可悲、種族主義式的道德
價值所做出的可惡的設限,無助於買賣婚姻問題的解決,徒然見證了台灣統治階級「反歧
視、反壓迫」等人權話語之空洞、可笑。可恥條款如是,可以休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7.171
推 iraq1986:這是誰這是誰140.119.128.110 04/04
推 phyllis0624:包柏押 61.63.45.233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