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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iraq1986.bbs@bbs.cs.nccu.edu.tw ("莫愁") 標題: 回應Lien一點看法及種子社的訴求。 時間: Thu Apr 14 21:30:51 2005 作者: judges (喚起沈睡中的法意識) 站內: grumble 標題: Re: 去你的經驗分享 時間: 2005/04/14 Thu 16:08:12 ※ 引述《lien (UnixMacGyver)》之銘言: > 我贊成學生法庭的設立,不過我期望法庭能真正中立。 > 我在國外唸書時,為了不服學校開給我的汽車罰單,告上學生法庭, > 學生法庭並未偏袒我 > 請見前文,無論是網上或各委員會,我看到的學生代表都是扮演辯護律師的角色, > 如果扮演中立者角色,都是被罵的居多。 對Lien老師願意上網和大家對話表示佩服,不過,不知道「無論是網上或各委員會 ,我看到的學生代表都是扮演辯護律師的角色」這句話所指為何? 如果也指這次學生會法律諮詢委員會所作出決議內容,有扮演「辯護律師」之虞, 我認為您不妨好好把決議內容再細讀一下。我並不認為決議內容只是在幫學生辯護 ,而是涉及到很多法律觀點的討論。最重要的一點是,也許這可能是許多老師無法 接受的一點:為何在雙方說詞明顯大相逕庭的情況下,委員會要作出偏向、有利於 學生的認定?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涉及一個舉證責任分配的概念:如果「事實不明」的時候, 應該由誰去承擔事實不明的不利益結果。同時,因為本案也涉及到「懲戒」,所以 國家進行刑事審判時的基本原理:無罪推定原則,也應該被考慮,雖然「懲戒」不 是刑事責任的問題。總而言之,回歸法律制度,因為事發當時情況並不清楚,連學 校都沒有明確以書面告知陳同學「學校認定的懲戒事實為何」,而出現各說各話的 情況,所以此一「事實不明」的狀態,應依「有利於被懲戒人」的方向去認定:認 為當時陳同學的行為並未達到足以記過懲戒的地步。 所以,雖然從學生會法律諮詢委員會決議文主文看起來,會「直觀」以為委員會偏 向學生,但必須詳細解讀其理由,始能「正確理解」。 建議大家在表示自己意見的同時,都能夠把決議全文至少讀過,事實上很多大家討 論的觀點委員會都考慮過。我也誠摯地希望,政大在這件事情的後續處理(針對兩 支小過的申訴部分)上,能回歸「法律觀點(政大獎懲辦法規定、其他學生懲戒應 該遵守的基本實體暨程序法律原則)」來判斷作成兩支小過處分的「合法性」,而 不是受到媒體壓力關注的影響。 最後,固然我贊同種子社積極努力,希望將改革步伐更邁進(如要求代表人數1:1) 的勇氣與努力。但我認為,「是否有必要讓陳同學這個個案,也一併受到媒體關注」 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 我並不認為,「如果今天政大是因為受到媒體壓力而對陳同學作出有利的處分」, 從長遠角度來看,是件好事。因為,這意味學生會希望「回歸法律制度運作」的努 力並沒有成功,我們無法、也不應該期待在往後每一個學生與學校發生的法律問題 爭議中,都要借助媒體力量(媒體公審)來保護學生權利!只有政大確實認知、尊 重法律所保護學生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改革,否則雖然本案的第一波結果(不再記 大過)形式上看起來對學生有利,但實質上學生仍然是輸的一方,因為政大並不是 因為遵守法律而維護學生權利,而是受到媒體及群眾的壓力! 還必須一併思考的是:在種子社爭取改革同時,將陳同學個案一併攤在媒體陽光( 記者追著採訪陳同學,甚至蘋果日報根本把名字、照片都登出來)下的「副作用」 。如果「想到向學生會法律諮詢委員會聲請的結果,即可能因為決議結果公布而引 來媒體記者的關注」,試想會有多少人因此退避三舍? 對於個案的當事人來說,他們想的是「還自己一個公道、找回正義」,不是要「媒 體的關注,或一夕成名成為全校,甚至全國焦點」,陳同學這個個案的事情演變至 今,其實我們都必須要好好深刻反省:讓陳同學毫無隱私地上了蘋果版面的結果, 難道不會也產生「寒蟬效應」,讓以後「可能想要利用我們所辛苦建立、終於跨出 第一步之學生法律諮詢制度者」反而懼怕、止步不前呢?!到最後,我們確實可能 利用「行動」和「媒體焦點」,幫我們爭取到「學生自治法庭」,但可悲的是:學 生自治法庭可能一個案子也沒有,因為爭取權利的過程,是完全赤裸、沒有任何隱 私的。 我們所要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及權利意識的實質效果,而不是要一個形式上的空殼 制度。請在努力行動的同時,一併正視媒體自律的問題,慎重思考媒體兩面刃可能 同時造成的傷害! -- ╭ From: 202-178-204-195.cm.dynamic.apol.com.tw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 -- 蟲鳴-政大校友,拒絕捐款母校運動 說: 這是學生權力很小的世界...臉皮厚的人贏..還有不怕輸的人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8.110
iraq1986:我認為可以藉回應來正式澄清那些說我們把當事人140.119.128.110 04/14
iraq1986:隱私放給媒體的中傷140.119.128.110 04/14
janklo:我也覺得有這個必要 61.224.51.164 04/14
phyllis0624:那你們回應一下吧 61.63.45.242 04/14
janklo:好 只是有些部份我搞不太清楚 61.224.51.164 04/14
※ 編輯: iraq1986 來自: 140.119.128.110 (04/14 23:58)
spicy3:所以呢? 140.119.49.36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