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tchy1009:不過就算有法律也等於沒法律呀~~ 61.228.130.8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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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tchy1009 ()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試用期離職 雇主應付工資
時間: Wed Apr 20 22:48:45 2005
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老闆說辭職必須在十五天前預先告知,才可以領到薪水,但我還沒做滿十五天就離職,
要領取薪水時老闆卻說:「你沒有做滿十五天,薪水都被扣光了,所以沒有錢可以拿。」
不知道老闆這樣的說法是否合法?且我們一天工作十小時,假日又沒有休息,資方可以就
這樣不支付我薪水嗎?
律師劉思龍答:
不知讀者在應徵工作前,跟老闆有沒有關於工作期限的特別約定,若無,則依《勞基法》
規定,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付出勞務,僱主就應給付薪水,就算是試用期,也應有試用期
薪資,故就算讀者只做了一天就離職,老闆還是要付一天的薪水。
《勞基法》對於勞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雖有預告期間的規定,也就是工作滿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者,要於離職十天前向老闆預告,但讀者工作不滿半個月就離職,並不適用該項
規定。
不可預扣工資賠償
若老闆因讀者工作未滿十五天受有實際損害,可另外要求賠償責任,但與他須給付工資是
兩件事。原則上,老闆不能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勞工可向地方勞工主管
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請求官方向老闆發出「限期給付工資」命令,老闆若拒不遵守,主
管機關可以加以處罰。
除勞委會指定公告的行業外,一般行業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兩周工作總時數超過
八十四小時者,原則上可以要求加班費。《勞基法》並規定每七天需有一日的休息作為例
假,例假日若勞工仍出勤工作,應加發一倍的假日工資。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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