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的召開時間是六月十四日
目前這個議案應該會用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也有待找人一起來連署
先看看內容大家覺得怎麼樣
還有調解會的機制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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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第一三四次校務會議
提案單
提案單位: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
案由:提請設置「政治大學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作為政治
大學校內之紛爭處理機制,和人與人間衝突所造成之學生懲戒
事宜之先行程序,以促進校園和諧,保障當事人解決紛爭之程
序選擇權。
說明:
一、當前政大校內人與人間的衝突,缺乏一個能積極調解、公
平公正、有效與和諧地解決紛爭之機制。以今年年初所發生之
政大校內人車衝突,教授在校內按喇叭、學生與教授起口角而
遭記過一事為例,倘若該事件能有機會,不以傳統刑罰概念的
學生懲戒記過制來解決,而以對等溝通的調解會議進行,協商
雙方能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相信可能受懲戒的學生將較為信
服,教授也可對其按喇叭一事表達歉意,互相讓步。是故,本
案提起政大校方,模仿社會上已有之調解機制,設置「政治大
學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作為政治大學校內之紛爭處理機制
,和人與人間衝突所造成之學生懲戒事宜之先行程序。
二、調解機制之價值在於,提供紛爭發生之當事人間,有程序
選擇權得以選定解決紛爭之機制,以有效解決紛爭,節省勞力
、時間、費用,並且在如家庭、勞資、師生雙方等需要維持和
諧關係之場域,能達成溝通調解之效果。調解機制作為民事訴
訟以外之紛爭解決機制,目前在台灣已由各鄉鎮市設立之「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肩負此任務,成效斐然,也使許多小型紛爭
事件能不經訴訟達到圓滿解決。然而,當前校園內之紛爭發生
,動輒以校規處分,將學生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提請懲戒
,甚或大過以下之處分根本不需召開獎懲會即逕行決議,剝奪
受處分學生適當之防禦權,與提起告訴人之程序選擇權,並且
往往無法有效解決爭議,僅徒留威權過時之學生獎懲規則任意
適用,無故製造更多爭端。是故,倘若政治大學能依據大學自
治之精神,領先國內各大專院校,於校內設置「政治大學友善
校園調解委員會」,將可使校園內之紛爭有一較柔性和諧的處
理機制,並且鼓勵師生學習訴訟、記過制度外的紛爭解決方法。
三、當前之學生懲戒規定與學生獎懲會結構,有諸多未竟理想
之部分。如政治大學學生獎懲規定中,「破壞校譽」、「不參
加集體性集會」此種道德性之規條,都仍為可能發動懲戒之規
定,與法治國原則要求之明確性、比例原則的要求諸多牴觸;
並且,學生獎懲委員會中,其代表席次多半為教授、學生代表
僅有兩席,與教師懲戒相關「教師評議委員會」,卻絕無學生
之參與代表,其師生代表之比例有所失當;再者,單就名義而
言,學生「懲戒」與教師「評議」之委員會名稱,也透露出兩
者不平等之角色地位,無意促成潛在之「身份不平」。
是故,積極檢討學生懲戒相關制度與內容,應作為政治大學推
動學生事務工作與人權教育、法治教育的積極面向。友善校園
調解委員會可作為一在未能理想改革懲戒制度前,合理解決校
內紛爭的管道之一,使紛爭有可能擺脫傳統學校高權式的學生
懲戒,尋找使衝突相關人都能滿意的解決方案。
四、本提案所規劃之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中,除調解機制,調
解流程部分沿用社會上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章外,於成
員構成之部分,為期許具備公平、公正解決師生間衝突紛爭之
功能,其委員會成員應為師生比各半,也作為師生平權之象徵
。「師」部分包括行政人員、教授、職工代表,「生」部分包
括大學部、碩博士班研究生代表。其代表成員之產生辦法,由
委員會籌備會對外招募有興趣人士,接受一定時數之調解訓練
課程,包括調解技巧、法治人權知識….等,並且頒予榮譽證書
,鼓勵熱心師生參與。
五、規劃中委員會所受理之調解案件,包括各種校園內人與人
間之紛爭衝突,並不以法律上之民法或刑法權益受侵害為限。
調解對象如口角衝突、交易糾紛、或如師生間於課堂嚴重紛爭
、學生間生活上的侵權衝突。調解結果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
成立。其中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
為調解不成立。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
調解不成立。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
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校園內之調解雖不具執行力,並非正式調解委員會所為之調解
,須由當事人配合達成協議當面或自動履行。但其優點也在於
因非正式法律上之調解,其調解內容較具彈性,更可符合大學
校園內多元面向之紛爭解決需求,處理非明確法律權益上之紛
爭衝突。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並無法、也不該替代法
律上的訴訟,有一直接達成橫斷是非的機制。然而藉由校園內
此一溝通協調的管道,可望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使得紛
爭有更加解決的管道。
本案草擬之辦法如下:
國立政治大學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法源)
本辦法為調解校園紛爭、以教育替代懲罰、促進友善校園、增
進紛爭當事人程序選擇之目的,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與第十七
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員人數師生各半)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並互選一名為主席。
委員會成員包括教授、行政人員、職工代表八至十人,大學部
、碩博士班研究生代表八至十人。
委員可互相推派三至五名委員為常務委員,負責決議調解案件
之受理與否,與其他日常業務之運作。
第三條 (成員產生與解除)
代表成員之產生辦法,由委員會公開招募熱心人士,接受委員
會規劃一定時數之調解訓練課程,經委員會核可後,遴聘為該
委員會之委員。
第一屆之委員招募、訓練、核可由本校學務處、教師會、研究
生學會、學生會共同推派代表兩名籌組籌備會,決議運作。
遴聘委員任期兩年。
調解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應予解聘。
第四條 (執掌)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受理政治大學校園紛爭之調解
二、 推動、宣導政治大學校園理性溝通解決紛爭文化
三、 推動、宣導友善校園文化
四、 主動協助調解不成立之當事人尋求管道爭取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
如有當事人提請調解,視業務需要,可加開會議。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
事人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會議召開除處理調解業務外,亦可進行其他行政事務、教育活動。
第六條 (受理)
本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業務項目如左:
一、 民事紛爭事件:政治大學校內人士兩造間之相關債權債
務之清償、租賃、佔用、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 刑事紛爭事件:政治大學校內人士兩造間之妨害自由名
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
案件。
三、 校園公共事務紛爭事件:政治大學校內人士兩造間之意
見衝突、對於校內相關行政措施、相關法規之異議、相關公共事
務之紛爭事件。
四、 校園懲戒之相關事件:政治大學校內人士兩造間之紛爭
,有一方牴觸政治大學校內之相關法規、學生獎懲辦法之校園懲
戒事件。
五、 其他紛爭事件:政治大學校內人士兩造間之其他紛爭事
件,雖非法律上之權益侵害,經調解委員會認可得受理調解者。
第七條 (聲請準備程序)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像本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表明調解事
由及爭議情形,言辭聲請者,應製作筆錄。
調解受理與否由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會常務委員決議。
調解委員會接受申聲請後,應即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尋求兩
造方便決定調解期日,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
送達於他造。
調解會議進行程序、時間、地點,應徵詢兩造當事人意見決議。
第八條 (會議規定)
本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陳述。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
調解程序。
第九條 (進行程序)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
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調解應審就事實真相與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得
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與當事人兩造討論事件之真實
,徵詢兩造與利害關係人、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
,酌擬公正合理辦法,解決相關爭議,力謀雙方之諧和與共識,
並積極研擬相關解決方案與建議,有效解決日後類似爭議。
第十條 (會議公開與否決議)
調解會議,由本委員會主席與常務委員決議,於政治大學校園內
或周圍選擇適當之場地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會議進行與決議結果公開與否應徵詢調解當事人之意見,如皆同
意公開,應公開進行之。
調解委員應對調解事件之內容保密,已公開或決議公開之內容不
在此限。
第十一條 (調解書)
調解成立時,本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實,並由當事
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
一、 當事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
二、 出席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第十二條(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時,本委員會應適當協助或轉介兩造當事人,就其他
相關管道爭取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經費)
本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經費,應編入政治大學每年度校務預算。
第十四條 (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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