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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PUyouthCOM 看板] 作者: mibow (MIBOW) 看板: NTPUyouthCOM 標題: 未經核准不得遊行 香港法令大開倒車 時間: Thu Dec 29 00:11:58 2005 未經核准不得遊行 香港法令大開倒車 【陳書涵】 日前,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場外聚集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反世貿」 團體及人士,會議落幕前,港警突然大肆逮捕九百多位抗議人士,並將其中的13人 起訴,其中包括來自我國的台大政治系學生李建誠,李建誠遭逮捕並起訴的理由, 是違反香港「公安條例」第17、18條規定。 這樣的事件近來成為了台灣、香港兩地的熱門新聞,甚至還有許多聲援示威者的人 士抗議指控,香港政府此次的逮捕與起訴行動,嚴重地侵犯到了人民的集會自由與 言論自由。究竟,所謂的《公安條例》,以及「非法集會」條款,是什麼樣的內容? 它是否合理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又有無過當呢? 根據對香港法律歷史考察,《公安條例》是在1967年,當時香港的英國殖民政府, 為了壓制風起雲湧的香港民運,對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所制訂的一連串規範。其中的 第7條、第13條不但要求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要事先向政府「申請」,賦予政府有相 當任意審查的權力,且依其第17條、第18條規定,如未通過卻集會,則被視為「非 法集會」,活動主持者和參加者都可能有刑責處罰。此次李建誠和其他示威者被捕 ,即是遭指控該活動未被核准,即使只是一般參加者,也仍是參與「非法集會」, 恐有刑責。 然而,這樣的規定並非沒有被挑戰過。1989年中國爆發天安門事件,香港上百萬人 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時,開始感受到了《公安條例》對人民活動處處設限,侵 犯到了屬於基本人權的集會自由。批評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響到公共利益, 為何要被核准才能舉行?這豈不是箝制民間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間接連的反對下 ,導致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前,港府將《公安條例》中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由 「申請制」改為「報備制」,規範集會遊行活動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 准,此可謂是香港公民政治權利上的一大進步。 不過,沒想到在香港回歸中國後,1999年時,港府在其「臨時立法會」上,突然又 修改《公安條例》,回復原本的「申請制」。此舉引起香港民運團體的大加撻伐, 一致認定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箝制舉動。近年來警方在執法實務上,也數 次地依據《公安條例》控訴、逮捕僅知會警方卻未提出申請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當 前知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和數位香港專上學生聯盟的主要幹部。 如此的惡法,雖然已經在2005年受到了香港終審法院(如同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判 定,應檢討警察過當的解釋權限,並且,香港大律師公會也指出,純因未能符合事 前通報機制而把和平集會或遊行刑事化是違憲的。但《公安條例》整體規則未有更 動,且實務上警方仍有相當大的執法空間,此次世貿期間警方逮捕九百多人,並對 李建誠等13人起訴,就是只須依其集會沒通過合法申請,逕予逮捕,並可對其求刑 5年,如此的惡法由此可見。 從香港的民主歷史發展觀之,人民的示威活動如何被政府對待,是否會被隨意地冠 上「非法集會」標籤,正是民主發展最重要的標準。面對此次爭議,也更加引起了 香港民主人士對《公安條例》的檢討要求,各種抗議香港警方此次執法過當,濫行 逮捕的聲浪,也不斷從學界、社運界冒出。一個較為合理的《公安條例》如何能產 生,仍有待香港政府與人民間的拔河定奪。 ------------ 文章轉載自Taiwan New財經文化週刊2005.12.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8.165.52 -- 哈里路亞!我仍活著。 工作,散步,向壞人致敬,微笑和不朽, 為生存而生存,為看雲而看雲, 厚著臉皮佔地球的一部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