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現行集遊法
「xxx先生、xxx小姐,我是現場指揮官xxx,你們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我依法第y次
舉牌,時間xxxxxx」,不論哪一個集會場合,不論群眾提出的訴求是什麼,警察彷彿都是
行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當警方舉牌威脅時,行動往往就此打住。或是當警方祭出合法暴
力試圖鎮壓被攔阻的群眾時,群眾只能大喊「警察打人」來回應,在這個時候,不論訴求
的議題有多不同,都殊途同歸地針對起警察暴力。
曾經去過行政院訴求中央保留樂生院、去過教育部反對高學費、去過總統府抗議忽視
人權、去過立法院反對勞動三法修惡……中正一分局是官方不變的代表。「xxx先生,你
們如果還不結束,我們要舉牌囉!」、「不要這麼激烈嘛,我們也知道你們的訴求阿,這
樣我們也很為難阿,見好就收吧。」、「兩次舉牌的話,要罰十五萬,三次舉牌不走的話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自行負責。」在警方的掩護之下,官員要碼出來含糊其辭就跑
回官署內,要碼就更本不用出來回應。留下來面對群眾的是一群武裝的警察。而導致集會
遊行演變成警民對峙、為官員卸責的就是現行的集會遊行法。
現行集遊法中限制要比保障更多:
集遊法第一條將一切在公開場所舉行之會議、演說、聚眾活動都定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集會,若未申請即視作違法。即便合法申請,依照第二十四條,警方得到現場維持秩序。
這大幅限制了人民在公開場所表達意見的空間。
第二條明定了集會遊行不可申請的區域,總統府、行政院也在此限制內,人民不得在此類
區域內集結表達訴求。
第十一條又再次明定了不可合法申請的項目,而其中第二款以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
難以界定的理由來阻擋集會遊行,或強迫壓制集會遊行的強度。
第十四條就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再進行一次限制,限制的內容多種,不贅述。
第二十五條給予主管機關(警方)施行警告、制止、強制解散的權力,若非法集結、或合
法申請但違反規定、或違反法令,警方都可以逕行三次舉牌,驅散群眾。三次舉牌之認定
並不清楚,隱含了給予警方高度的裁量權限。
第二十八、二十九條明定若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還未解散,負責人、代理人或主持人處三
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若仍繼續舉行,首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兩條以高額成本、
高度的風險限制群眾集會遊行。
第三十條則又訂出若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或他人,也須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併科罰金,此條很明顯在維護官員。
總結來講,現行集遊法可歸納為幾個部份:一、將人民表達之權力設限為集會遊行,需受
法限制。二、限制合法申請的區域和條件。三、以繁雜的規定再次限制合法申請之集會遊
行的行使限度。四、警方得行使高度的裁量權。五、官員受大量保護。六、以刑責管束群
眾。
在這樣的集會遊行下,警察必然成為集會遊行的要角,官員也必獲權得以閃躲。尤甚於這
兩點,集遊法更隱含了制約人民行使表達權的合法性。藉由嚴格的法規限制、主管機關寬
鬆的權限,集遊法輕易地將群眾定罪,將希冀社會改革的群眾化作暴民,合法化對於人民
表達的鉗制。國民黨時代威權的遺毒,到現今的民進黨時代猶全然保存,當政權在握,人
民仍舊是用來統治的,而非是對話和傾聽的。
集遊法的存在應作為人民訴求的保障,但卻被掌握政權者作為控制群眾的工具;人民納稅
所支持的警察系統應是用以保障人民生活權利,但卻成為在朝的鷹犬。相對的,藍綠陣營
卻不斷使用集會遊行作為選舉宣傳工具、宣揚意識形態、進行族群操弄,集遊法至今已完
全喪失其應具有的進步性,反而成為社會反動勢力的工具。如此惡法,其造成之負面效應
正在由全民負擔,正在戕害社會的潛在推進力。現行的集遊法實在有需要大幅修正,從壓
制轉化為協助人民發聲。
或許有人會問,即便集遊法修法,社會運動會大幅度興盛嗎?社會馬上會進行大幅度改革
嗎?這個問題應該需要實証的分析,但可想見的是,之後上街頭,警察不再是群眾的對象
,訴求再也不會不斷冒著失焦的危險,而人民自由表達的正當性將不再會被粗糙地塑造成
違法。希望那白色藏著群眾夢魘的板子能夠不再出現,希望弱勢人民的訴求能凌駕於國家
機器權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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