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法庭開庭事後新聞稿
(2006.4.12 18:00)
四月十二日下午,因違反集遊法被起訴的學生,第一次在地方法院開庭。
被起訴學生與辯護人主張,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室外集會、遊行,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生當日至教
育部從事的陳情、請願之活動,是依法令規定舉行,如請願法與行政程序法中的陳情專章,
不需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警察以未申請為理由三次舉牌很明顯是違法裁量,且有違集
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保障集會自由的比例原則要求。法院應立即依法宣判無罪,回給人民基
本的陳情、請願、集會空間。檢察官對此法理未有反對,但質疑當日學生活動是否為請願或
陳情。
開庭結果凝聚兩項日後訴訟爭點:「一、當日的聚眾活動究竟是否為應事前申請許可之集會
?亦或依法不需申請?二、當日警方的命令解散是否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證明當天活動,事前學生即有取得教育部高教司官員之同意舉辦,且於當日受邀派十五
名代表進教育部協商,當事人要求法官傳喚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陳德華,與高教司專員倪周華
作證。下一次的開庭時間,大約將在五月期間。
協助義務辯護的人權律師魏千峰表示:「當天的活動警察居然在學生還在和教育部請願、陳
情時,及三次舉牌,根本不合理。這個案子具有高度憲法人權的意義,牽涉到人民受憲法保
障的請願權、集會自由,究竟該不該被具體保障。檢方如果僅以學生的活動欠缺部分的請願
要件,就認定其根本並非請願活動,甚至將其起訴,是一個不尊重人權的法律觀點。」。
被起訴當事人,政大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林柏儀表示:「基於目前法令,當日學生的活動並
不需要是先申請許可,所以並未違法。除此之外,我們已有百名學界、社運界人士組成組成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將繼續要求政府立刻檢討、修改壓迫人民集遊空間的集會遊行法,
包過其中過於寬廣要求批准許可的集會定義、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與集遊
法第二十九條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刑罰等規定。」。
網站:集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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