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法:
勞委會沒告訴我們些什麼?
全國總工會
勞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汪英達
勞委會說:派遣勞動已經成為世界潮流,而且派遣勞工往往是最弱勢的,為了保障他們的權益,所以應該訂定《勞動派遣法》,因為沒《勞動派遣法》,派遣勞工的權益根本無法保障。
這看起來似乎不錯。但真是如此嗎?勞委會是否有什麼沒講的話?
一、 派遣勞動真的是「世界潮流」嗎?
二、 現行法令真的完全無法保障派遣勞工嗎?
事實上,關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在第9條規定得很清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簡單說,除了「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外的工作,原則上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即使是定期契約,連續
三、 派遣勞工真的能讓派遣勞工得到保障嗎?
四、 派遣勞工有勞動三權嗎?
五、 我們要不要派遣法?為什麼?如果要,要什麼樣的派遣法?如果不要,要如何面對派遣勞動、勞動彈性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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