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生)
法國學者傅柯提出權力經濟學的觀點,認為權力會使用成本最小的手段、獲得最大的效益
,所以統治者願意容忍、包庇某些有利於鞏固統治權的非法行為,而卻不能容許政治上挑
戰統治者的行為。例如司法體制對於關說、特權可以推說不知,卻可以言詞鑿鑿,起訴無
辜學生。
實務上統治者不可能完全禁止人們從事任何不法活動,所以法律權力行使因而遵循政治指
導原則、以及「柿子理論」:一方面對執政黨動員遊行逾時違紀睜隻眼閉隻眼,另一面卻
又協助資方騷擾破壞工會罷工、干預學生的反對學費調漲示威,對公民自發的遊行請願活
動說「這個違法、那個不行」、甚至逮到機會殺雞儆猴--專挑軟的吃!
「選擇性執法」正是法律為政治玩物的惡果,對憲法保障公民權利之侵害、詆毀民主法治
的正義基石。集會遊行惡法讓執政當局假借似是而非的「保障社會秩序」名義,公然侵害
公民對公眾事務不滿的行動表達,肆無忌憚地侵害人權。漠視憲法保障之公民權。
公民權利為憲法所明文保障,威權時代可以公然行使違憲惡法,在野時曾經宣稱集遊法為
惡法的民進黨上台後惡法猶存,荒謬如此,為什麼呢?—就像權力者對情治特務系統獨有
鍾情,因其有利於執政者清除政治阻礙、對付政敵,所以集會遊行惡法仍在,用以威嚇公
民請願使傲慢的統治當局粉飾太平,這樣的野蠻作法跟老共對付法輪功,難道有更文明之
處。
一道看不見的獨裁權力,在正當的請願遊行、罷工時,任意搬弄法律條文來威嚇騷擾公民
權行使。所以,當市民看見鎮暴警察舉起「違法行為」時,請記得,集會遊行不是「暴民
」行為,是公民正當權利。而使用「暴力」而知法玩法者是誰呢?俗諺畢竟不無道理:「
官字兩個口,你不得不低頭!」。
在此呼籲政界人士與法學人士,以及關心公民權利的社會大眾,讓我們把威權時期制訂的
集會遊行惡法,掃進歷史的垃圾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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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還沒貼過?
簡單感人,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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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劍飛雪人不離人劍不離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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