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山老師對集會遊行法的觀點 林伯儀整理
1.釋憲的重點可先放在集遊法其他的條文有問題、違憲之部分。如授權警方命令解散,但
違反明確性的原則。之後再將許可制違憲的問題一併納入。如此才更容易被受理。
2. 警察舉牌應該遵守正當程序的要求,包括:公正、公開、民主。林柏儀在警方舉牌時
向其表達意見,說明這是請願行為,警方卻置之不理,這就違反了裁量時的「民主」正當
程序。
3.許可制違憲:許可制與報備制有本質上精神的差異。連帶將影響其後的管制。在許可制
下,集遊受核准成為了政府的恩惠,而不是基本權利。反過來講,既然官方不斷聲稱,幾
乎全部的申請都許可了,那為何不改報備制?
4.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依法令舉行的活動」,過去官方將其定義為,政府舉辦
的活動,如國慶,才叫依法令舉行的活動。就此點應該力爭成為,人民若依法令舉辦活動
也適用之。
5.445號解釋援用言論自由的雙階理論是有問題的。因為集會遊行中,表達的「形式」(
如位置、時間),和其表達的「內容」當然有關。如果在許可過程中附加各種條件,限制
了集遊的形式,自然將影響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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