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unkAHblue:惡行重大!?我靠! 05/04 00:33
林柏儀案第二次開庭
反集遊惡法 學運社運抗議國家暴力
■苦勞報導2006/05/03
這是每一次抗議都會出現的場景,本來聲嘶力竭的吶喊,忽然在一旁站三七步監視的警察將大喇叭打開:「XXX,你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請立即解散!」,為了擔心被移送甚至被起訴坐牢、罰好幾萬元,只好加快速度、偃旗熄鼓、草草結束。
「這不只是一部可惡的法律,還是可笑的法律,居然還留在台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這樣形容《集會遊行法》。
明明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集會自由,但《集會遊行法》中,居然規定集會遊行時,要先將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路線、集合解散地點、及起訖時間,送當地警察機關核准。吳豪人質疑,警察憑什麼審核人民的訴求?
去年7月反高學費團體至教育部前陳情,有五名成員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其中林柏儀拒絕向檢方認罪遭到起訴,並於2006年4月12日及今年下午開庭。在中午時,許多學生社團及社運團體再度至台北地檢署抗議《集會遊行法》。
林柏儀說,為了凸顯《集會遊行法》的荒謬,衝撞違憲的惡法,決定不向檢方「認罪」,並且希望藉由成立跨社運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司法方面,準備打「飽和訴訟」,直打到釋憲層級,並推動立院修法。
更令人忿忿不平的是,《集遊法》給予警方過大的裁量權,升斗小民只要一集會,就立刻招來警方的「關愛」,要求限時解散,但在2003年,林義雄推動核四公投,在所謂的「禁制區」行政院外繞行、靜坐,還直接逛進社運抗爭的禁地總統府廣場,但警方完全「尊重」,未有任何的舉牌、警告。
這種雙重標準,讓許多弱勢團體大罵:「我們就只能可憐兮兮地和警察『橋』時間,求警方通融,以爭取多一點時間,但警察就像蒼蠅一樣沒事就來煩,伺候得不好就直接舉牌。」
日日春協會理事長王芳萍就說,4月30日的性工作者遊行,警察機關居然還發公文、打電話要求遊行者不得「戴口罩」,有些性工作者來遊行不想曝光不行嗎,有些人感冒肺結核想戴口罩也不行嗎?王芳萍說,《集遊法》是國家暴力法令的另一種象徵。
今天中午的抗議,約有50多人前來聲援,不過當抗議群眾吃完反集遊惡法飯團,準備繞行台北地院時,警方不僅堵住去路,又進行三次舉牌。林柏儀表示,已經提供各社團共10名領導者的姓名給警方,但警方只宣告辜郁哲、黃佳平、吳豪人等三人。林柏儀說,考慮安排「漏網之魚」自首,一同被移送、起訴。
今天的審訊,法官裁示5月30日宣判,不過檢察官以林柏儀仍有樂生院等違反《集遊法》的案子,惡行重大,要求法官不得判緩刑,必須處以有期徒刑。林柏儀表示,「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將在5月9日下午於同志諮詢熱線召開會議,有興趣聲援的朋友都可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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