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 http://eec.kta.org.tw/magazine_html/environment8-2.htm
資料二 戮破湖山水庫的謊言—民生用水、烏腳病、八色鳥保育
戮破湖山水庫的謊言—民生用水、烏腳病、八色鳥保育
原文轉載自南方電子報
戮破湖山水庫的謊言—民生用水、烏腳病、八色鳥保育
作者: 李根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 )
三月五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曾刊出方偉達先生所寫之台灣八色鳥,何處是家一文,其核心
觀點主張水庫興建與八色鳥保育並不衝突,認為可以透過人為營造適合八色 鳥的棲息環
境,同時以雲林人至今飲用地下水有得烏腳病之疑慮來強化建水庫之正當性。對於此一似
是而非,根據錯誤資料而產生之論述,筆者回應如下:
一、 湖山水庫自1997年環評初稿完成至今已歷8年,其開發目的是為提供雲林離島工業區
之用水,根本不是民生用水。然而,開發單位在保育團體不斷質疑下,不得 不改口
,對外的說詞不斷更改,一會兒說是為民生用水,一會兒又說是為了防止地層下陷,這些說詞無非只是強化建水庫的正當性,這從雲林離島工業區又要新增台 塑之大煉鋼廠與八輕,可得明證,如果不蓋新的水庫,這些每日動輒數十萬噸水的高耗水產業,水要從那裡來?
二、 雲林的自來水的確多數引用地下水,然而,政府在興建集集攔河堰本就聲稱每日將供應雲林民生用水20萬公噸,如果此一承諾沒有跳票,20萬公噸恰好等於目前 的民生用水量,除非集集攔河堰把水都給了台塑六輕,否則就民間所知,雲林的林內淨水廠已屆完工階段,如果能開始運轉,已可解決雲林人長期飲用地下水的問 題。
三、方文聲稱雲林人至今飲用地下水有得烏腳病之疑慮,此一說詞筆者從開發單位與雲林縣府耳聞多次,但這一說詞更為荒謬,筆者查閱2003年國民健康局之資 料顯示,目前烏腳病最嚴重的地區為台南、嘉義沿海一帶,其患者人數分別為128與69人,而雲林縣僅3人,而且這3人可能還是從嘉南一帶所遷入者,也就是 說,為了要解決烏腳病,所以不得不興建湖山水庫,完全是一派胡言。
飲用含砷地下水導致烏腳病的案例,的確在1958年後,曾盛行於嘉義縣布袋鎮、義竹鄉及台南縣學甲鎮、北門鄉等地,這些沿海地區由於居民鑿深井直接飲用地 下水,因地下水含砷(與沈積層地質有關),長期飲用而罹患烏腳病。1965年台灣省政府開始實施該地區改善公共給水計劃,1971年第一期烏腳病防治計 劃,發現「在流行地區裝設自來水後,新患者發生比率與五年前相比,減少72%。」(衛生署)故只要不直接飲用地下水,即能避免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同
時,依據民國2002年底省自來水公司統計,雲林縣自來水普及率達94.96%,估計只要每日增加1.27萬噸自來水即可達100﹪供應自來水,為何雲林 縣府至今不為?
開發單位聲稱湖山水庫與集集堰並聯應用可增供69萬噸的水,常理判斷,與這1萬多噸之新增民生用水需求根本不成比例。
四、學界目前有部分人士,正想盡各種辦法要為建水庫背書,包括出面主導所謂的八色鳥復育計畫。然而,湖山水庫預定地不只有八色鳥保育的問題,根據開發單位 最新的調查資料顯示,本區擁有維管束植物316種;鳥類81種,包括全世界已知分布密度最高的八色鳥,以及2種一級保育類鳥類藍腹鷴與朱鸝,12種二級保 育類等;哺乳類共11科22種;爬蟲類8科32種,其中包括二級保育物種食蛇龜、斯文豪氏游蛇等8種;蛙類5科21種(全台蛙類僅31種),包括褐樹蛙、 史丹吉氏小雨蛙等6種二級保育類物種,如果八色鳥需要保育計畫,為何上述珍貴的動植物不需要保育計畫?
更 且,至今各項生態資源的調查仍存有嚴重疏漏,一開始是2000年完成的環評報告書定稿本隻字未提到「八色鳥」,今年,保育團體又揭發漏列圓葉布勒德藤、蔓 蘘荷等珍稀植種以及巴氏小雨蛙等,凡此事證,顯見本區域之生物多樣性、歧異度非常高,堪稱低海拔生物寶庫,極需政府加強保護。
環境一旦破壞即不可逆,最好的保育就是保護原有的棲息地,而非破壞後再人工營造,除非開發單位能證明,人類有辦法複製一座完全一模一樣被毀掉的森林生態 系,而且台灣有一塊處女地可提供營造;除非水庫的興建攸關人民的生死存亡,否則政府有什麼權利為圖利資本家,而破壞了台灣低海拔的生物寶庫與珍貴地景,另 外,最難評估的是九二一地震後,該區的環境已產生極大變動,數條斷層帶都在水庫或攔河堰附近,許多學者已強烈呼籲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與政策評估,如果
政府一意孤行,只是證明執政者完全站在資本家一方,違背人民、世代之公義,民間將動員最大能量阻止此一大破壞之工程。
(本文在3月6日投書中國時報,希望能即時回應方先生的說詞,以正社會視聽,可惜未獲採用,只能採民間自力救濟方式散播,在此小註。)
資料三
雲林湖山水庫環評與可行性問題採討
環球技術學院 張子見 雲林野鳥學會理事長 陳清圳
壹、有關環評的問題
一、生態調查嚴重疏漏,低估對生態的衝擊
◎水庫淹沒區71-73林班地為世界八色鳥分布密度最高之區域。
◎八色鳥保育工作之良窳,攸關國家形象甚鉅,台灣是否能繼黑面琵鷺保育之後再次獲國際肯定,有賴相關單位明智決策。
◎依據農委會《阿里山事業區第61-73林班八色鳥族群分布調查》,本區尚有藍腹鷴、朱鸝、竹鳥、深山竹雞、台灣紫嘯鶇、蓬萊草蜥、古氏草蜥、台灣滑蜥、龜殼花、錦蛇、斯文豪氏遊蛇、食蟹、白鼻心、莫氏樹蛙、貢德氏赤蛙和史丹吉氏小雨蛙等保育類動物,其中有97種鳥類,特有種5種,特有亞種 30種。保育類鳥種則計有23種以上。而在環評定稿本中的鳥種只有約一半。
◎尚有爬蟲類21種,兩棲類23種,皆多於開發單位調查結果,且曾有兩筆石虎的紀錄。許多在環評定稿本中皆未提及。
◎61—73林班地為阿里山山脈與八卦山台地間的生態廊道,附近的丘陵地(50—352m)有非常豐富的中海拔生物相,為全台低海拔林地僅見,其特殊性、單一性是無可取代的。
◎水庫建設將截斷此一廊道,使中部地區生態體系被切割成零碎的生態孤島,其影響不可謂不鉅。
◎就八色鳥來說,環評中未紀錄到任何一隻八色鳥,事後補救的調查,在特生中心及中興大學的調查中都顯示此處的紀錄高達173隻,僅八色鳥保育方案就無法執行,而其他保育類動物則無全忽略。
◎八色鳥保育工作固為農委會主管,但此乃由本案環評衍生而來,其存在適足驗證當初環評審查之草率,環保署應積極尋求救濟。而由歷次八色鳥保育方案相關的會議,皆未有環保署人員出席來看,環保署似乎過於被動,使環評制度積極預防環境破壞的立意盡失。
二、錯誤百出的史古蹟調查
◎有關計劃範圍內史古蹟之調查,引用資料老舊,無視於一九九○年代陸續完成的報告包括臧振華等之《台閩地區考古遺址: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何傳坤、劉克竑之《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雲林嘉義段C344Z標梅林遺址探勘與試掘報告》及劉益昌《斗六梅林遺址內涵與範圍研究》
◎將梅林遺址發現位置由「斗六市梅林里」誤植為「林內鄉湖本村」。
◎名列環評委員之一的臧振華在多數重要會議中均未出席,也未表達任何意見,無怪乎有如此離譜之錯誤。
三、缺乏民眾參與,幾近黑箱作業
◎就影響區內民意調查部分,僅就國小高年級學生攜回填寫問卷之方式,亦不見問卷內容及調查時間,使人懷疑結果的正確性。
◎根據環球技術學院環管系的平行調查,水庫下游居民多數為無意見,而攔河堰居民則多表反對。
◎就開發單位對清水溪水權人意願調查結果而言,反對者達88﹪,而開發單位僅以加強溝通一筆帶過,未提出具體的因應方案。
◎有關民意調查之疑義,詳參<民意調查結果(吳世卿).doc>及<從《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社區精神談反湖山水庫運動.doc>二文。
◎相關的利害團體及社區民眾並未被充分告知,說明會及聽證會徒具形式,是以會場所在地的斗六市梅林社區僅三人參加,更遑論保育社團及其他社會公益團體。
◎報告139頁中提到「清水溪生態保育協會」未來的監督角色,然在相關會議的公文卻未列入受文者,而雲林縣部分亦未列任何立案之保育性社團。如此究竟為主管機關心態封閉,抑或有意疏忽所致?
四、有關審查會議結論的質疑
◎湖山水庫環評委員有七名,分別是台大森林系陳信雄、台大地理系張石角、師大生物系王穎、中研院臧振華、中央環工系歐陽嶠暉、中原土木系李錦地,不僅專業領域涵蓋面不足。
◎環評委員在諸多重要會議中多缺席:現勘無一人出席,而至關重要的範疇界定會議也僅有陳信雄及歐陽嶠暉出席。
◎對於環評定稿本,僅李錦地及歐陽嶠暉提出意見,而在審查過程中,鮮少有關地形地質、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方面的意見,實有嚴重怠惰之嫌。
五、是否應進行差異分析?
◎根據環評法第十六條規定:「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署審查。本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湖山水庫案自九十年一月卅日迄今已逾三年,而依據環保署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第230-92004554號文,認定本開發計畫尚未開工。
◎期間中水局雖完成數項工程發包,且趕在去年底開始聯外道路工程,但涉及實質環境影響的主體工程仍毫無進度。
◎或許開發單位自認已動工,然在法令對動工行為未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環保署依據環評法立法精神,在行政裁量上從嚴界定,要求開發單位立即進行差異分析並無不妥。
◎蓋十六條的立意,本在規範審查程序和開發行為若間隔太長,則須先確認環境有無變化方可繼續進行,故法條的訂定,當以環評結論公告日,或是環評整結會議日起算較為合理。
◎環評委員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決議有條件接受開發,但環保署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才公告審查結論,間隔近三年,結論卻不變。
◎到去年底工程發包,則已超過六年,若細究環評報告中的資料,更是近十年前的數據,許多計畫區內環境因子已顯著改變,特別是九二一地震後。
六、本案多次變更設計,是否應重新進行環評?
◎年供水量由九千萬噸變為一億兩千萬噸,產能已超出原先規劃的33%。
◎開發範圍多次修正變更。
◎壩體安全設計改變。
◎施工進度改變。
貳、有關水庫可行性之爭議
一、水庫規劃定位與環評結論的矛盾
◎根據中水局<雲林縣湖山、湖南水庫可行性研究報告>,本計畫應為彌補集集共同引水計畫中公共給水不足之部分,然在環評報告的中規劃標的卻為公共給水12%,工業用水88%,在環評結論要求民生用水優先,六輕以外用水第二優先,情況下,水庫原先規劃的功能已消失,豈有繼續開發之理?
◎若開發單位以共其他水源供水標的對調來因應,而環保署坐視不管,實有欺騙社會之嫌,若以工業區自籌水源來符合環評結論,則湖山水庫已無興建之必要性。
◎開發單位規劃湖山水庫與集集共同引水計畫聯合運用,則無法管控水供給誰,則上述以民生用水優先的環評結論如何監督其執行承諾?
◎唯有湖山水庫成為獨立的供水系統方能管控,故規劃須進行變更。
二、水文水質條件鉅變,影響取水量及可行性
◎本計畫主要水源清水溪,近年來水質與評估時差異甚大,根據水利署桶頭站監測資料推估,74-85年之平均年輸砂量為1,531,996噸;86-91年平均為2,926,184 噸,增加91%,且在豐水期特別嚴重,近年來已成土石流災害區,這意味著桶頭攔河堰可取水天數及取水量將大幅減少,甚至可能無法正常取水。
◎依環評報告,該計劃每年從桶頭堰越域引水約五千萬噸,加上水庫本身集水區有限的逕流量(約一千四百萬噸),即使不考慮蒸發、滲漏等損失,年進水量亦不超過六千五百萬噸,況且水庫規劃的營運方式,是豐水期引水,枯水期供水,期間損失的水量至少約三分之一。而中水局竟將其灌水成水庫單獨供水量每年九千萬噸(最近又灌到一億二千萬),與集集攔河堰並聯供水二億四千萬噸,以稀釋其原水成本。
◎事實上湖山水庫原水成本,光保守估計就超過每噸卅元,何況九二一之後根本取不了那麼多水。每噸卅元,都可以蓋海水淡化廠了。
◎開發單位號稱湖山水庫日供水量為六十九萬噸,其實是以三個月供水期來除以全年九千萬噸水量,實際全年平均約僅二十五萬噸/日,若以上述每年六千五百萬噸計,則為十八萬噸每日。
◎開發單位以灌水的數字來與其他替代方案進行比較,實有嚴重誤導決策者及欺騙社會之嫌。(各水源供水數據參見表1)
◎總而言之,湖山水庫花大錢又得不到多少水,所謂「錯誤的政策比貪污可怕」,在本案亦得印證,在工業用水無法反映供水成本的政策下,勢必要花費更多人民心汗錢去補貼財團,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主管機關豈可不慎。
表1 各水源供水量及成本比較
水源 年供水量(萬噸) 日供水量(萬噸) 原水成本(元/每噸)
湖山水庫 9,065 1 69.42 30以上4
麥寮人工湖 4,117 12 21
雲林大湖 20,000 56 25
海水淡化廠 NA 0.7/廠 17
取締違法超抽 NA 10以上 NA
集集共同引水 NA 50 7以下
柑仔林取水口 NA 5 NA
河道補注、伏流水收集及補注井 13,5003 NA NA
1. 數據疑灌水, 應小於6,500[5]
2. 僅供水3個月, 全年平均為24.7萬噸/日
3. 包含人工湖
4. 該案環評報告為21.3元/噸
三、九二一之後發現許多新的斷層,壩體及攔河堰設計安全性顯然不足
◎環評定稿本163頁表7-14推估壩址最大PGA值為0.29g,壩工設計MCE採0.3g,幾乎未考慮安全係數。
◎水利署於九二一地震後評估921地震對水庫之影響,並要求中興公司參照前述評估報告及審查結論,於設計時加強安全之考量。
◎有那一個模式可以推算出車籠埔斷層造成名間鄉地表加速度超過1g,以上述幾乎未考慮安全係數的PGA值為設計依據,是欠缺環境風險評估的觀念,有違環評精神?
◎根據中央地質研究所在九二一之後的調查,桶頭攔河堰及引水道位址,恰有車籠埔及大尖山兩條斷層通過,故九二一時,桶頭橋發生落橋事故,是當時受創最嚴重的橋樑之一。
◎攔河堰破壞危險性固然不及崩壩,但大概沒有一位負責的工程師,會把重要的設施蓋在斷層上吧?
◎至於壩體的安全性,在斷層位置確認及新的斷層陸續發現之後,自應不如環評定稿本中樂觀。
參、解決對策建議
◎環保署應針對先前環評缺漏部分,積極尋求救濟之道,要求開發單位補作詳細調查與影響評估,並確實提出具體保育對策。
◎環保署對於環評承諾如何監督須與開發單位達成具體共識。
◎中水局所完成之<湖山水庫八色鳥保護替代措施研究報告>應提送環保署核備。
◎中水局暫停一切開發行為,並依環評法第十六條規定,需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提出差異分析報告。
◎暫停開發之際,應由成本效益及規劃定位,重新檢討決策之合理性。
◎替代方案方面,應將雲林大湖、加強地下水補注及取締違法地下水抽用等方案列入。
--
凡信的人,常聚集一處,一切所有歸公用。
他們把產業和財物變賣,按照每人的需要分配。
﹝宗二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6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