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in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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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禁酒令學務會議學生代表的意見
時間Thu May 25 01:09:30 2006
學生代表意見:
1、「不鼓勵」≠「禁止」
「不鼓勵」學生飲酒與「禁止」學生飲酒在程度上有很大落差,依法律18歲即不在禁止飲
酒之列,顯示尊重個體的自主判斷、自制性。且政大目前系學會(自治性社團)及一般社
團,活動中也偶有酒類,而一般歐美國家大學中啤酒大賽也不少見。希望學校可以在公開
討論、與學生作充分溝通協調後再送入學務會議討論。
2、喝酒=會茲事?
兩者並無絕對必然關係。且喝酒滋事的案例中因社團活動引起者,在近幾年中佔的百分比
有多少?希望學校能提出數據及研究報告讓大家參考,且政大已有對喝酒滋事者的懲罰規
定(見註1),似無必要全面禁止,需顧及比例原則。
3、校園中的矛盾現象
校內全家便利商店與憩賢樓理查餐廳於學校內亦為商家推廣及販賣酒類,何以不禁供給僅
禁止需求?
※由於以上三點意見,學生代表建議維持原條文,以下為各校對照表
各校相關規定對照表
台灣大學 未規定
(參照「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獎懲辦法」第五、六、七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未規定
(參照「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十三條)
國立清華大學 未規定
(參照「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第四、十八、二四、二五、三十、三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 未規定
(參照「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八條)
註1:「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附加規定」第三條。
第二項: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3)在校內公共場所擾亂不守(公共)秩序
者。
第三項: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3)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輕微者;
(7)擾亂校園安寧或教學活動情節輕微者。
第四項: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4)參加校內外賭博,或在校內打麻將、
酗酒、喝酒滋事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者;(6)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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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1.106
→ wtin:這是學務會議學生代表們整理出來準備在會議陳述的意見 05/25 01:09
→ wtin:如有任何不足歡迎幫忙補充:) 05/25 01:10
推 Valera:哇 太強了 (拍拍手) 05/25 01:19
推 mibow:有無可能提案廢除該條呢?輔導條例不該限制學生自由權。 05/25 22:55
推 mibow:不過當然能了解,擋下來就是一大功德~ 05/25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