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宗教或道德的目的,
公開或暗中破壞法律的行徑皆可謂之不合作主義,
也就是有良心的做錯事。
文/ 陳玉峰
一個社會對於思想、行為的寬容程度,可以反映該社會文化與反省能力的深度。
源於當前生態困境與環保問題,新的哲學議題產生,所謂環境倫理的時代涵義亦應運而生
。
密契爾.馬丁(Michael Martin,1990)在去年發表的「為保護生態的破壞行為與
不合作主義(Ecosabotage and Civil Disobedience)」,闡釋環境激進主義者的倫理基
礎與行為正當性的一些解釋,在此略作轉述。
「非暴力」的暴力
當前的環保激進團體如地球第一!(Earth first!)、海洋護衛者(Sea
Shepherds)等,他們為阻止人們對地球上生態系的破壞,主張以「非暴力」的暴力方式
(指對物而非對人),進行干擾、阻礙的行為,謂之「為護生態的破壞(ecosabotage)
」。然而,其創意殆出自西元一九七五年Edward Abbey的小說,描述美國西南部一群環保
激進份子的故事,他們以炸燬鐵路、橋樑、破壞營造工具,企圖阻擾土地開發與公路興建
,一九八七年,Dave Foreman與Bill Haywood更編撰了「搞鬼指南」,指導如何進行破壞
行為。
然而,這等行為與一般低俗而不道德的蓄意破壞截然不同,亦與綠色和平組織典
型的不服從主義行徑有所差異,因為後者是以公開的、期待被捕的方式進行非法活動。而
「為保護生態的破壞」具有嚴謹的定義,即某人P,做了行為A,若且唯若符合下列四條件
,則該行為始得謂之「為保護生態的破壞」:
一、P做行為A,其目的在於試圖中止、阻擋或延緩某些P認為會傷害或損壞生態或
環境的事物。
二、P的動機是出自宗教或道德的關懷。
三、A行為是非法或違法的。
四、A行為是公開者。
不服從主義的定義
另一方面,這等行為與梭羅所倡導的不服從或不合作主義(Civil Disobedience
)如何區別?一般所稱不合作主義係指以非法的、非暴力的、出自良心的、公開的,對抗
不道德的、違憲的、反宗教的法律等等,對政府或公權力的不合作行為。若準此定義,則
「為保護生態的破壞」與不服從主義的差異,在於不公開與其生態的動機。然則,如
Howard Zinn認為只要是基於某些重要的社會理由,故意做出怠乎法律的行為即是不合作
主義:另如馬丁自己的新詮釋,「為了宗教或道德的目的,公開或暗中破壞法律的行徑皆
可謂之不合作主義,也就是有良心的做錯事」。如此,則「為保護生態的破壞」行為與自
亞里斯多德、梭羅、甘地等一脈相傳之不台作主義,兩者殆為同義。
不論不合作主義或「為保護生態的破壞」,兩者的倫理根據可由兩方面考量,一
為訴之更高層次的法律,另一則依據後果論的考慮(consequential consideration
)。馬丁祇論後者。
後果論的考慮
所謂後果論的考慮殆經下列的思辯:
一、該破壞行為是否將使社會導向更公平、更美好?
二、該行為的目的,是否為社會大多數市民所認同?若非是,必將招致失敗。
三、達成該目的的手段,其正當性或爭議性的程度如何?
四、欲抗爭事物之不公不義的嚴重性如何?
五、該事物須要糾正的急迫性如何?
六、是否其他的手段或替代方案皆已試過?
七、破壞行為對執行者、個人或社會的代價是否太大?
八、該行為引發人們不尊敬法律的程度如何?
九、該行為的暴力程度如何?
十、該行為的有效性若何?
土、是否會引起反彈?
作法爭議 引來批判
雖然從事為生態而破壞的行為,源自內在深層的理念與信仰,行為亦經審慎評估
與倫理引據,但無論如何,爭議性不可免,故而如Foreman等人針對各方責難,亦提出申
辯。例如,就目標而言,「為保護生態的破壞」是基於以生態為中心的自然觀(尚未能見
容於以人本的、社會為中心的美國,遑論大多數事物僅屬於自我的、小我的台灣),即令
勉強解釋為人本利益或功利主義的方式,對於其正當性依然受到各種社會的批判,但至少
不至於淪為乖張行為(但這亦反映不同社會,其文化的不同深度);又如暴力的手段方面
,Foreman等,強調這並非對人的暴力,即使對生命產生傷害亦非蓄意,何況這種方式有
其人類文化傳承的意義;再如引起對法律不尊敬的態度方面,依據他們施行多年的結果,
並無蝕解對法律不敬的顯著影響,何況在一個高度污染的社會裡,遵重法律又有何益!?
至於秘密行動所引致的非議,他們解釋這是策略上所需,並非見不得人或羞恥,只為保護
特定的人們,如此才能持續的做,從而發揮影響力;關於這樣的行為究竟對環保運動有無
負面衝擊?以美國為例並無反效果,如綠色和平組織的會員依然持續增加;而這樣行為又
帶來什麼好處?Foreman認為甚為有效,在當前高速破壞的壓力下,透由正常的保護管道
顯然力不從心,如果能有更多人民參與,則對地球生態的拯救,必然更加有效。
台灣有不服從的本錢?
台灣的環保團體在今年度的森林運動中,曾一度考慮採行「為保護生態的破壞」
,亦即針對林業試驗所假試驗之名、盜伐國有珍異天然林的偏差,提出激進的行動。也就
是對林試所長年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象徵性的「盜木」,例如將林試所庭園之南洋杉、
直幹相思樹等,暗中伐除,藉以引發媒體報導,招致社會爭議,突顯林試所在意識型態、
研究倫理乃至科技的一些誤謬,希冀社會檢討台灣社會長年來反自然、反保育、反鄉土的
情結。況且,以此「違法」的行為,若引致接受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懲罰,烘托出數十年來
,台灣合法或非法剷除世界珍異自然遺產的荒謬性,張顯時代的價值錯亂。
然而,考慮先前反五輕並不明顯成功的例子(註一),經由謹慎的社會分析,我
們認為其效益堪慮,何況台灣時下環保運動的體質仍甚脆弱,社會的支持力量仍屬蟄伏,
甚且有人視其「組織團體的基礎,不在於共同的專業知識,而是在於爭取共同的權益」(
黃光國語),遑論草根性、全面性的社會共識。瞻望時局,台灣的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運
動,依然處於幽晦時期,新近以來國家機器有計畫的打壓,傳播媒體的扭曲、誤導與消音
,形成環保之夢魘,看來環保人士非得從知識、智慧與信仰方面,尋求深層次的進展,從
而再全盤性的展開契機不可!
(原載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廿四、廿五日自立早報)
作者/靜宜大學教授
註一:1989年後勁反五輕運動中,外場正進行激烈的抗議行動,劉永鈴、楊朝明趁隙
翻過圍牆爬到到燃燒塔,帶著海報,把自己銬在燃燒塔上,後來經過當時屬「鷹派的」蔡
朝鵬先生和警方溝通,帶著鑰匙上去把手銬打開,劉永鈴和楊朝明後來被判公共危險罪,
緩刑六個月。當時,這個事件本身對於反五輕的運動並無多大幫助,但是透過媒體的報導
再次凸顯了五輕這個環境議題。(以下係訪談當時反五輕的運動者粘錫麟先生(綠色主張
工作室)編寫而成)─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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