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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情報]寶藏巖公社立場與聲明—寶藏巖公社就是要聚落保存
時間: Sat Jan 6 14:50:02 2007
南方電子報 2007年1月4日 下午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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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藏巖公社立場與聲明——寶藏巖公社就是要聚落保存!!!
作者: 寶藏巖公社
◆文化推土機,實現297(註1)
作為台北市第一個被指定為歷史聚落的寶藏巖社區,原本應該從「 中正區中正
297號公園預定地 」的都市更新惡夢中解放出來。但不幸地,這不過是另一個更
高明、更洗鍊的政治工程:以「 文化推土機 」取代「 綠色推土機 」的結構性共
謀。在這個共謀中,惺惺作態的北市府文化局主導全局; 虛左實右 的空間專業
者側翼幫兇;社區中的居民卻擺盪在已逝過往,與未知將來的歷史分岔點靜待
審判。
在此我們要沈痛地指出:由文化局與規劃者創造出的「文化推土機 」,不過是
「 綠色推土機 」的複製品,兩者同樣扮演著瓦解社區文化、摧毀社區歷史的角
色。
「 綠色推土機 」,意指藉由綠地公園的建設,將都市底層人民自違建社區驅趕
出去的都市更新過程。一開始被規劃為「台北市297號永福公園預定地」的寶藏
巖社區,自從被確認為值得被推動文化保存的歷史聚落後,原本我們以為這裡
豐富的社區生活、多樣的人群分類有機會從「 綠色推土機 」的邏輯中逃脫出去
。但很遺憾地,我們即將失望了。
以文化局為主導的「 寶藏巖共生聚落 」計畫,實際上透過完全脫離 社區脈絡 的
居民篩選過程,刻意排除了在社區中實際存在的多樣性居民身份,僅選擇性地挑
選了規劃者與官員認定的所謂「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及非臨水區的弱勢身份」住戶
。我們在此要指出,這些有幸「雀屏中選」的住戶,只不過是這個社區中多樣性
居民身份的部分,只保留了這些特殊居民,根本無法體現原本寶藏巖社區帶給我
們豐富的文化意涵。
這個「挑選部分居民、排除其他居民」的篩選過程,就是我們所要批判的「 文化
推土機 」。如果「綠色推土機」是透過建公園將居民從社區趕出去;那「文化推
土機」就是藉由設立各種留駐條件的限制、身份條件的區隔將大部分居民從寶藏
巖趕出去。構成社區文化的主體就是這裡數十年來多樣性的人口結構所合力創造
的,官員與規劃者「去脈絡」地驅趕了大多數不合資格的居民,實際上就是破壞
了這裡的社區文化。這樣粗糙的都市政策,又怎能侈言所謂的「 文化保存 」呢?
我們要恭喜文化局與規劃者,你們發明的「文化推土機」,實現了297號公園「趕
走居民、謀奪社區」的原始構想。你們不是文化局,你們不過是工務局公園路燈
管理處底下的文化科;你們在執行的,是一個變態的297號公園。
◆活在寶藏巖,就是社區人
那麼到底什麼是「寶藏巖多樣性的人口結構」?到底除了文化局與規劃者在「寶
藏巖地區中繼住宅管理要點」所定義的「違章建築所有權人、非臨水區具弱勢身
份之居民」之外,寶藏巖還有什麼樣的人群分類的可能?
不知是出於無心還是有意,號稱在此經營多年田野調查的規劃者,他們竟然沒有
發現,除去所謂的「違章建築所有人、非臨水區具弱勢身份之居民」外,這裡有
逃離家庭的社會邊緣人、有拒絕主流價值的「棄業青年」、有追求田園生活、拒
絕消費社會文化的外國人、當然也有受文化局邀請而來的「藝術家」。這些人,
完全不能以「違章建築所有人」、或「非臨水區但具弱勢身份之居民」來定義。
但是他們都曾真實地在寶藏巖存在,他們的身影構成了這個社區的歷史與文化。
請再回去看看「大頭仔」、「南國、再見南國」、「雨狗」等電影。在這些電影
中暫居寶藏巖的主人翁們,他們也不一定是有戶籍的「違建住戶」、更不會是「
符合留駐條件的弱勢住戶」。但這些人物,不但存在於電影中的寶藏巖,也同樣
存在於真實的寶藏巖。這正是寶藏巖多樣性的人口結構,而「人」才是構成寶藏
巖最重要的特色。既然當初這些電影已經啟發了我們對於寶藏巖的瞭解,為什麼
我們現在反而忽略了寶藏巖真正的文化價值?
在我們來看,只要你曾經居住過寶藏巖,你就有主張你作為「寶藏巖人」的權利
。人對於居住地點的身份認同,不應該由你是否具有土地權或房屋權來決定(好
比你是否是違建所有人)、更不應該被官方與專業者憐憫地施捨(你是弱勢,你
可以住)。因此,熱心鄰里事務、喜歡炒米粉招呼鄉親鄰里的鄰長是寶藏巖人;
每天「殺朱拔毛」、「反共抗俄」的外省老兵是寶藏巖人;失業潦倒、藉酒裝瘋
的彰化胖子是寶藏巖人;戀姦情熱、拒絕學校的廢業青年也是寶藏巖人。當然,
那些被文化局與規劃者胡亂冠上「煽動居民的外來佔屋者」與藝術家駐村規劃案
用完即丟的所謂「藝術家」,其實都是寶藏巖的居民。在這個社區裡,不論是哪
個個人或團體(不管你是「寶藏巖文化協會」還是「寶藏巖公社」),都不能取
代其他「寶藏巖人」在此出現與留駐的正當性。
人民有權利定義自己的居住權, 即意人民有權利主張自己對於居住地點的認同感
與歸屬感。任何政府或所謂的規劃者,如果想要強制地區分「誰是這個社區的人
、誰不應該(或不配)是這裡的人」,這都是出於權力與知識的粗暴與傲慢。
我們嚴正地譴責文化局與規劃者如此魯莽而無禮的行為。他們的眼中根本看不到
「人」,他們真正想的,不過是怎樣藉由法律的過程,掠奪歷史聚落的所有權而
已。
◆市府產權擺中間,居民權益丟兩邊
也正因為北市府文化局與規劃者對於「掠奪建築」的貪婪,所以他們始終將關注
焦點放在「聚落所有權」的取得。而他們取得所有權的法律過程,是有爭議的。
寶藏巖社區於2004年5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公告登錄全區為「 寶藏巖歷史建築 」
後,照理寶藏巖應該受到文化資產保護法的保護,而不受1993年6月25日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的拆遷公告所約束。此外,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二十
二條 也明文規定:「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
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換句話說,台北市政府應該針對以下三個問題提
出合理解釋:
首先、在寶藏巖已經被指定為歷史建築、且不受都市計畫法限制的情形下,為
什麼市政府還是執意依照1994年的 都市計畫拆遷公告 執行居民搬遷?
其次、「拆遷安置」的前提是寶藏巖社區要被剷平,但既然寶藏巖已經被指定
為歷史聚落必須保存,那「拆遷安置」的問題便應該消失。為什麼市政府以及
規劃者還是主張應該執行已經過時失效的的拆遷補償作業?
第三、就算市政府執意透過拆遷補償作業「合法」取得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市
政府也必須說明,為什麼只具有行政救濟金性質的「拆遷補償金」可以直接取
代「收購」的過程?別忘了,現在的問題已經不是「 拆遷補償 」而是「 價購
取得 」,難道市政府覺得區區幾十萬的補償費就可以「鴨霸強買」居民的房
舍嗎?
我們絕對可以接受為了完成歷史聚落的修繕工程,因此必須請居民短暫遷離
的安排,但這絕對不需要強制居民完成「拆遷補償」的救濟金發放,與遷離
戶籍。更不需要規劃者挖空心思幫助市政府解決產權問題。
請市政府跟規劃者說明:一個原本由 庶民文化 所自力營造出的有機成長的社區
聚落,政府機關也從未資助一分一毫,在落入了國家的「管理」之後,難道真
的更能保存這個聚落的文化內涵嗎?
所有的質疑,都指向一個合理且難堪的結論: 市政府真正的企圖,是取得寶藏
巖歷史聚落的「所有權」,他們根本不關心這裡的「居民與文化」。
◆聚落設信託,文化永保存
儘管台北市政府以及規劃團隊一直以「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
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拆遷處理辦法』)之規定
主張,居民已領取拆遷補償補償費,其取得該建物所有權已殆無疑義,然此種
說法的『適法性』,仍有疑義。
首先,市府及其規劃團隊所依據的『 拆遷處理辦法 』其法令位階僅為行政規則
,並不有『法律』的效力,依憲法第23條『 法律保留 』的規定,並不能作為限
制人民財產權的依據,而台北市政府依『拆遷處理辦法』所發給的款項,其性
質僅為『 行政救濟金 』,並非『 徵收補償 』,自無從依據土地法第235條之規
定,主張其與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
而依據土地法215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被徵收土地上之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
僅有『 強制拆除 』一途,並無其他之可自由裁量空間,更不可自行挪作他用,
更遑論依據相關建築法之規定,由台北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登記為『所有權人
』,台北市政府的此等行為,顯已觸犯刑法上之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罪。
其次就規劃團隊所主張的,其已在現有法令的規範下,盡其可能的最大努力,
來為居民爭取留住的權利,然這樣的說法是非常可議的。因為一直到目前為止
,規劃團隊所謂的 拆遷安置 問題,本質上仍是建立在『公共工程』的思維之下
,為市府團隊解決棘手的居民安置問題,壓根沒有意思要去處理所謂『聚落文
化保存』的問題,更遑論去思考,在現行的『公共工程』法令之外,是否有其
他可能的解決方案,這無疑是劃地自限,為自己的怠惰卸責之詞而已。根據專
業都市改革者組織(OURs)12月22日 嚴正回應《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
拆穿的引爆點(註2)》一文(註3), 我們非常失望的看到受政府委託的規畫團體並
沒有回應歷史聚落文化保存的問題,反卻一而再的以官方說法回應,規避我們
提出「 活聚落保存」 的主要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再度強調,寶藏巖既然已經被指定為歷史建築,其就應該跳脫『
297號公園預定地』、與規劃團隊提出的「福利住宅」、「青年國際旅社」等思
維,而以『文化保存』的觀念來處理此一問題。
參考國外的案例,寶藏巖居民應有更多選項來爭取自己的居住權,例如讓違建
房舍的原始起造人保留自己建立的房舍財產(或保障居民房舍不被市府違法掠奪
。抑或居民也可以採 國民信託(NationalTrust) 的方式,跳脫『 所有權私有化 』的
疑慮,並參考英國「共有地保存協會」,即依據訴訟將原本屬於王室六千英畝的
森林爭取成為共有地,歸屬於全民共享。
英國於1907年通過的其國民信託法第四條更明白宣示:「國民信託的目的乃是為
了 全體國民 的利益而保存優美或有 歷史價值 的土地及 建築物 」。而鄰國日本
,亦於1965年發起所謂的『國民信託』運動,1983年更成立了「國民信託促進會
」再加上1968年成立的「日本國民信託(JNT)」。迄今已有近20例個案,以「 精
神地主 」作號召,並以「 環境法人 」及「 市(縣)民信託 」建立其特色。
再尋國內相關法令,文建會早已於2002年年底制訂了「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
督辦法 」,明訂了文化產業得以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之規定,進行所謂的『文
化保存』,而相關的社運團體及政府組織亦積極推動『 古蹟信託 』制度。依據
該法之規定,就寶藏巖之「公有土地」與「私有建築」進行『 國民信託 』方式
,以市府、居民以及廣大的社會大眾為受益人,來進行『聚落保存』,也不失
為另一項選擇。為何要堅持在『 公共工程 』的「框架」之下, 限縮 了也視為
基本人權的居住權呢?
◆親愛的!你不是說要做聚落保存嗎!
綜上所述,既然寶藏巖如同台灣現狀一樣充滿多樣性的移民文化特色,則寶藏
巖聚落文化的保存,就不應該侷限在空間、建物所有權或是弱勢族群的定義,
反而應該正視寶藏巖居民生活狀態該如何持續動態的保存。而市府及其規劃單
位一再迴避此一問題,並試圖抹黑持反對意見的團體,這只是「文化推土機」
再度展現政府霸權的官僚作風與菁英份子的傲慢,仍然忽視寶藏巖與台灣多樣
性的文化向度,也違背了歷史聚落保存的精神。
我們在此親切的呼籲台北市政府及其規劃團隊:能真正地放下身段,確實地體
認寶藏巖聚落多元文化的精髓,放棄文化推土機似的違建拆遷安置的思維,以
文資法聚落保存的精神,處理有關寶藏巖居民的居住權問題,為的不僅是台北
市,甚至是全台灣的古蹟及聚落活化保存建立基礎,也為後世子孫建立永垂不
朽之典範。
我們無意否定前人在寶藏巖歷史聚落保存的努力,但我們就算再努力的調查也
無法一一得知這段過程中流失的72戶居民的真正心聲,至今雖然已有17戶搬遷
至中繼住宅,但包含寶藏巖新住民「寶藏巖公社」居民與仍不願搬離的住戶與
租戶仍有30多人。經過12月22日文化局執行強制驅離的捍衛戰後,我們知道此
刻即是寶藏巖歷史聚落的存亡之際,希望新上任的北市府與規劃團隊能真誠的
面對寶藏巖公社提出的質疑,並且善意的提出解決辦法。 呼籲台北市新任市長
郝龍斌先生不要一意孤行強力執行強制驅離居民與斷水斷電的命令。
註1:1980年臺北市政府公告「修訂水源路、羅斯福路、福和橋引道、水源堤防
所圍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變更「保護區」用地為「
中正297號公園」預定地,寶藏巖由保護區劃入都市計畫公園。
註2:詳見:
http://blog.yam.com/treasure_hill/article/7013932
註3:詳見:
http://www.ours.org.tw/treasurehill/statement_tereasurehill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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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聚落保存運動,或幫忙轉寄這篇文章,或者持續假裝客觀的對我們不斷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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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嚴正回應《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一文(中華民國專
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http://www.esouth.org/modules/wordpress/?p=70
◎寶山爆炸 「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寶藏巖公社)
http://www.esouth.org/modules/wordpress/?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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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小女孩,像玫瑰般地美麗,她有著一顆純真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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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醒有情大地,綻放自由生機,她就是不屈不撓的凡爾賽玫瑰.她就是機智勇敢的凡爾賽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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