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申請創業研習社團輔導經費作業計畫
96年1月15日青輔壹字第0960100006號函訂定
一、 依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辦理青年創業輔導活動作業要點
辦理。
二、 宗旨:
本會為協助青年學生在畢業後除了就業外,有更多元的職涯選擇機會,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鼓勵大專院校學生成立創業研習社團,以獲取創業必備知識,使其擁有更多的市場資訊
、提高創業能力,發展綿密的人際網絡,邁向創業成功之路。
三、 申請對象:
2007年新成立之大專校院創業研習社團及2006(含)以前年度成立之創業性研習社團。
四、申請原則:
(一)本申請對象以聘有專任指導老師之創業研習社團為優先。
(二)申請之活動得以研習、論壇、訪問、觀摩、演講、座談、工作坊、培訓、讀書會及
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
(三)申請本會社團輔導經費之社團,於年度內應至少邀請本會創業資訊交流平台資料庫
中之創業教育諮詢顧問進行講座或研習等相關活動二次。
(四)同一社團經申請本計畫者,不得再依本會其他要點重複提出申請。重複申請案件經
本會查證屬實,將取銷申請資格,並將原申請經費繳回撤案,且於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
出其他申請案件。
(五)申請獲准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變更舉辦日期或取銷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
通知本會。活動如未依原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或未於期限內提報成果結案,經本會取
銷其申請資格者,應將原申請經費繳回撤案,且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其他申請案件。
(六)本活動經費每一創業研習社團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五、 申請時間及程序:
申請社團輔導經費應於2007年5月15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送)達本會(100台
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3樓第一處)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活動企劃書,以2007年10月30日以前活動為主。
(二)社團登記及章程影本,並由學校具函提出申請。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活動經費申請標準:
依據活動計畫內容,2007年新成立之大專校院創業研習社團12個(每校限一個),每一申
請案最高輔導金額以不超過5萬元為原則;2006(含)以前年度成立之創業研習社團,每
一申請案輔導金額為1~3萬元,活動經費編列明細,請參照附件二。
七、審查作業及原則:
採書面審查,依據所提計畫內容、活動型態、參加人數、經費總收支明細表(參酌活動經
費審請標準)及預期成效,給予經費(每校限一個),由本會審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各申請社團於收到本會核定額度之通知後,應於活動結束後或最遲於2007年11月10
日前檢附活動經費總收支明細表,正式領據及費款入戶通知書請學校具函寄送本會撥款,
如有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情形者,該活動經費將不予撥付。
(二)活動相關宣傳品及會場,應標列本會為指導單位,並拍照連同成果報告書及成果摘
要及效益自評表(附件三、四)於請款時送達本會備查。
(三)各申請單位接受本會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請自行妥為整理保管,以備審計或
稅務機關稽核。但若為全額補助,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
九、督導與考核:
經核定之創業研習社團,本會得於活動期間派員實地訪視,瞭解辦理情形,經發現未確實
依計畫執行者,本會得停止撥付一部或全部經費。
十、本作業計畫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經費用罄時,
得公告停止受理。
十一、本作業計畫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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