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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7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 ,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 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 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此可知 ,暫定古蹟有回復為非古蹟之可能 ,但在指定為暫定古蹟之法的有效期間 ,被指 定物須比照處理實定古蹟之處置方式. 而病者則屬於其使用人.) 第32條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在這裡出現籠統之敘述語句:"國家之重大建設" , 何種建設屬"重大"? 法律文句中無具體 說明 ,此就留下了法律解釋的空間. 但原則上 ,新莊機廠之建設計畫已經由中央專屬管轄 機關通過 ,具有實質法效力,因此在法理上樂生舊院區必定要拆除. 至於提出新建設計劃則 需要一切重新開始.) 第17條與第32條看似有衝突吧? 其實 ,仔細觀察 ,其法律處理順序是:17-->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0.24
blowfish:17條和32條對古蹟之文義解釋不同。 03/13 09:25
blowfish:其實呢,法條有時候跟一篇抒情文的實效也是相去無幾啦。 03/13 09:26
gulan:樓上台肯 03/13 13:54
Jasy:感謝各位賜教 ^^ 03/13 20:42
chindk:原來法條有時候跟一篇抒情文的實效也是相去無幾...(noting) 03/14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