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力穎(文字工作者)
立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審議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針對社會救助門檻過於嚴苛相關規定,提
出修改討論。事實上,我國低收入戶門檻之嚴苛乃世界之最,不僅無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
生存基本權之精神,亦帶有相當恥辱之社會烙印效果,歐洲國家多已對此做出檢討,提出
應以社會工資取代社會救助,藉由國家公共福利或津貼的提供,降低對人民對於貨幣的依
賴,以達到保障人民尊嚴生活之目標。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概念源自英國「濟貧法」,我國在民國69年首度制
定「社會救助法」,其救助標準主要依據是否處於貧窮線以下之劃分。世界各國貧窮線以
下之人口普遍認定標準占總人口數的5%~20%範圍間,以美國為例,其符合貧窮線以下
之人口比率為12%,鄰近的韓國亦達15%,就連身居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大陸也有10%,反
觀我國,截至95年12月底,低收入戶人口數占總人口數比例僅0.95%,僅21萬餘人,與其
他國家相較之下可說天差地遠!更荒謬的是,申請程序尚死守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屬地主義
,低收入戶僅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倘若因工作之故流浪他鄉,即便生活
再潦倒落魄,非戶籍所在之地之主管機關皆可不予扶助,可說與現代社會需求嚴重悖離。
台灣對社會救助資格種種的綑綁與限制,註定了接受救助人數的稀少性,亦放任不符合貧
窮線標準的「近貧人口」處於無法獲得任何保障之自生自滅處境。在沒有辦法獲得任何社
會救助資源,還必需面對台灣極度缺乏公共服務之環境,從住屋、托育、交通、教育、醫
療等等公共需求,皆高度倚賴市場提供的情形下,使得近貧人口無力藉由貨幣在市場中進
行消費,獲取應有的需求服務,更使得「代間貧窮」不斷被傳承與複製,形成更為嚴重的
M型分化社會。
歐美國家為了防止貧窮現象的遺傳,其在相對寬鬆的社會救助政策下,發展出「社會工資
」之概念,透過政府主動提供人民日常需求之津貼,使其不因購買力不足而阻礙其基本需
求之滿足,一定程度地降低對於社會救助之依賴與烙印效果,維持身為國民享有「維持尊
嚴生活」水平。對照於內政部強烈抵制修正世界最嚴格的社會救助法,台灣人民追求尊嚴
生活之夢想,恐怕將永遠是海市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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