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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目前給出的回應大抵上不出這三點 1.勞工局認定違法才法辦,否則不予追究,更不認錯 2.外包係以合理的成本得到最佳的清潔品質 3.擬向師生募款,成立清潔工急難救助金 違法事實擺在眼前,學校為什麼這麼害怕追究責任? 難道是五年來視而不見,早已讓校方習於將非法當合法,忘了什麼是社會公理! 頂尖價值:能者多剝削 吳思華於昨日中午表示,外包是一種承攬,如同請人寫程式,給10小時的錢,倘 若設計師有辦法在6小時內做完,多賺4小時,算他厲害!言下之意是:政大給包 商108人的人事成本,廠商有辦法役使71人做好,算廠商厲害!在這個概念底下, 校長向我們傳達了一個意涵:越會剝削員工的廠商越厲害!儘管真正厲害的,是 2人扛3人工的清潔工,學校也不管他們有沒有拿到3人的錢。 但學校顯然知道這是有問題的,否則不會開始檢討契約性質究竟屬承攬或派遣, 因此在新約中加入合於勞基法的要求。法律有所謂「無罪推定」,我們假設每個 人都是守法的,因此若學校相信廠商過去沒有違法,何須新增勞基法於合約中? 此時新增,不也反映出學校對過去的違法是知情的,並且共構了這個不合勞基法 的制度。 我們比較今年的新契約,發現學校在人力成本分析表上加入了6%的勞退提撥, 欣見學校知錯能改,然而過去所犯的錯,早已使清潔工損失慘重,這部分難道不 用賠償?非得等到司法責任臨頭,才能終止言行不一的陋習? 「合理成本,最高品質」的迷思 學生可以4年沒看過校長,卻不可以1個星期沒有清潔工,清潔勞務的需求是直接 且迫切的,如果真的以自由市場供需議價來看,需求大的清潔勞務應該是要領高 薪的,且是掃得越乾淨,領的錢越多。可是外包公司從學校那裡領到定額的死錢 ,不可能虧本多給清潔工,導致這些清潔工工作越認真,賠得越多,品質怎麼可 能會好? 勞資本可議價,如果學校認為清潔勞務就只值最低工資1萬7,那何妨直接聘雇? 要求清潔公司低價競標,以合理下殺勞務對價,是為借刀殺人,每個月還必須多 給清潔公司一筆「代罪羔羊費」,置知識份子良心於不顧! 想發救助金 先創造窮人 外包制度下,學校節省人事成本,又不須擔負剝削惡名,是最大的得利者。明知 故犯的情形下,還打算略施小惠,掩飾結構性問題。此舉不啻將不公平的制度所 生產出的「可憐清潔工」回收再利用,學校還可圖個順水人情,實在無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7.38
charking:請問可以借轉社工所班板嗎 我是思偉 01/10 10:15
chindk:轉吧~ 01/10 11:15
NakedLife:越會剝削學生的學校也越厲害? 01/10 14:20
zzaacc:樓上在指學店 ?? 01/13 00:00
goodfine:我喜歡標題 01/19 12:05
iraq1986:這篇好棒 01/19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