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眾幸福黨”事件又稱“羅東案” (1967-12-xx)
該案中的陳泉福、林樹樅、黃英武等3人,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同時又在宜蘭羅東從事“台灣大眾幸福黨”的活動。因此,該案係受“林水泉、顏尹謨事件”牽連而發的又一起“台獨”案件。1967年12月,台灣當局於宜蘭羅東逮捕陳泉福等人。審判結果,黃恒心被判刑12年6個月;陳泉福、林樹樅、廖正雄、黃英武各判刑12年;餘正男被判刑10年6個月;林德川、劉炳煌、壟耀光各判刑10年;黃正雄、黃茂男各判刑6年。被捕者還有簡金木、黃楨義、陳啟智、於盛世等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