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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d8888 (Do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捷運站面交網拍 小心罰1500元 時間: Mon Oct 6 12:58:05 2008 ※ 引述《willyt (T-Yak [Farewell~])》之銘言: : 沒八卦,要噓就噓吧 : 高雄臺北都一樣。 : 台北國跟高雄國都是使用同一套大眾捷運法 : 面交基本上不要太誇張應該是不會有事啦, : 不要有什麼稽查人員在旁邊你還在面交就不給他面子了… :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第 50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 所。 :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 他商業行為。 :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 : 那個「其他商業行為」是可以很廣義解釋的,當然也包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面交。 : trtc講的是第十條。 : 然後的確有網友在龍山寺站面交被開單過。 我這樣解釋行不行: 在網路上買家下單的一瞬間 賣方的東西就已經屬於買方 而買方的錢就已經屬於賣方 所以在捷運站面交 只是把已經屬於買方的貨品交給買方 和已經是賣方財產的錢交給賣方 所以並沒有買賣行為 或至少買賣行為在捷運站沒有發生 請強者大大解答一下,這種說法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97.118
chang1202:他要是鳥你 他就不是捷運局了 10/06 12:58
s488716:回去看一下民法總則吧。完全不通。 10/06 12:59
ge0619mini:狗屁不通 10/06 13:00
ily:............... 10/06 13:01
abian:所以我現在趕快去下標,賣方的東西就是我的了.. 耶~ (大誤 10/06 13:01
ral:下單後只成立債權行為 動產物權的移轉需要交付始有效 10/06 13:02
ZMittermeyer:如果已經先匯款付完 只在捷運站交付才不算 10/06 13:02
s488716:Z的觀念也不對。 10/06 13:03
ral:你要說在捷運站面交只是物權行為非買賣(債權行為)也是可以拉XD 10/06 13:03
d8888:謝謝樓上幾位的指導,看來還是不要低調比較安全@@ 10/06 13:03
s488716:不論有無匯款,一方給錢,一方給物,兩個都是物權行為。 10/06 13:04
s488716:在捷運為兩個物權行為不行,一個物權行為就行。這說不通吧 10/06 13:04
youzilin:這樣的話賣口香糖的就整天坐捷運沿站下車賣就好了 XD 10/06 13:05
s488716:重點在於「動產物權移轉行為是否屬於商業行為」的解釋。 10/06 13:06
mstar:那我在捷運車上講電話談成交易,不也算「商業行為」? 10/06 13:07
youzilin:看電視新聞主要好像也是在講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的 10/06 13:07
PeterJackson:可以考慮在捷運站會合 出去再交貨啊 10/06 13:07
PeterJackson:買賣家:捷運局打我啊~~ 10/06 13:07
youzilin:如果沒有現金出現的話 捷運當局人員也不知道是交易吧 囧 10/06 13:08
MJdavid:這串討論可以停了嗎? 都是在講各式各樣的理由 見鬼了 10/06 13:10
d8888:http://tinyurl.com/4o58uz ,樓上s大提到的觀念,補一下 10/06 13:10
isyvonne:不通 六樓才是對的 10/06 13:21
pondaponda:看八卦,長法律知識~~ 10/06 13:22
souening:這樣是債權中的買賣行為成立 面交是物權移轉不算商業行為 10/06 15:16
parkerlived:以後進出口閘門會不會檢查皮包帶多少錢太多要抽買路錢 10/06 17:15
likecandy:當然不行 從來沒聽過有這種說法 10/06 19:35
lichunism:不管怎樣,這個說法 is little legal sence.... 10/06 19:42
nosod:同學 重修吧 10/06 19:59
yoco315:智... 10/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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