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CCU_SEE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為了看懂整理了一下 其實可以再整理過投自由時報 應該會上 還有稿費哩 ~~~~~~~~~~~~~~~~~~~~~~~~~~~~~~~~~~~ 工會法這次終於可能通過了,這部法律延遲了數十年毫無更動,許多人企盼有 新的工會法可以使台灣工會組織的發展因此有新的局面。但真的有如此樂觀嗎? 因為工會法規定繁雜,非此短文所能盡述,但我們認為工會法最重要的應是工 會組織的相關規定。因此,關於工會政策以及新修正工會法所可能帶來的改變, 我們由最根本的工會組織面(基層產業工會)來做論述,以下嘗試提出我自己的一 些看法: 單純而言,若真正要促進工會發展,最適合的做法應該是無庸訂定工會法,並 且增加不當勞動行為之保護以及修改其他法律增加工會實際的功能。可是民國十 八年所訂定之工會法其實對於工會組織就有嚴格的限制,因為國共內戰,內戰期 間有組織性的勞工力量對於共產黨於內戰中獲勝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國府遷 台後便必須針對工會力量擬定節制的法規政策,以防止重蹈覆轍。 這部工會法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缺乏實質保護,但因當時中國大陸工會組織比現 在的還強大,因此或可彌補上述的缺憾。然此情況至台灣後,牽制之情況只有變 本加厲。 上述所提到的國府遷台後所實施的節制與控制的工會政策,為什麼說是節制與 控制呢?由以下的事實可看出: 首先是國府中國大陸時期的工會型態。例如上海罷工一書所提及的,這時候的 工會類似現在的職業工會,可是它的性質卻又是地區性的產業工會,例如上海紡 織業工會,這工會是由上海各紡織廠以及待業勞工所組成,並不限於「正在紡織 廠工作的工人」。 我們由目前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可看出這種工會型態的痕跡,例如如果 不加入工會可施以"停業",其實當年在上海的勞工如果沒有先參加同類型的工會 是不能"執業"的,這種組織型態就是跟目前的醫師公會或者律師公會等相同,沒 有加入相關行業工會的勞工就不能在該行業工作,如果工作被發現了可施以"停 業"。這也是與工會法強制入會主義相配合的規定,如果沒有停業的規定我們根 本難以想像工會法第十二條的強制入會規定意義何在。 我們在目前的工會法還是可以看到這種工會型態的相關規定。例如工會法第六 條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 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上述條文表 示籌組產業工會並不限於廠場工會,也可以以地區為範圍的地區產業工會。有趣的 是,這裡的字眼是"應"而不是"得"也就是同產業超過三十名工人就必須籌組工會 在內政部70年12月15日(70)台內勞字第5847號函:"依照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 定,產業工人可以行政區域或廠場為範圍,組織產業工會,其所稱同一行政區域之 產業工人,係指同一縣市同一業類產業工人而言,如某某縣市紡織業產業工人可組 織該縣市紡織業產業工會,凡未成立工會之紡織工廠員工均應加入該工會為會員" 同樣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明示產業工會 之組織不受該表分類之限制,由此可知原先工會法之精神(配合歷史上於大陸時期 工會組織之發展),應是主要以地區性產業工會為主廠場工會為輔。 台灣早期亦有宜蘭縣冷凍業產業工會以及宜蘭縣石礦業產業工會之設立,然而 這樣的地區性產業工會其實在台灣是難以發展的。首先是國府遷台後相類似之工 會少之又少,僅有海員工會勉強還具有此種型態。遠洋漁船或貨運船的船員都必 須加入海員工會才能執業,以前在中國大陸"停業"是必須具有實力而不是在法規 上的規定。 筆者曾親自打電話給宜蘭縣石礦業產業工會,問清楚後才知道其實這工會早就 停擺,且停擺之原因是因為當時這工會的籌組是礦工們為了勞保,但產業工會依 照勞保條例不能以該單位投保。因此,這樣的產業工會不但失去了以前中國大陸 時期所具有的"停業"的實力,甚且在勞保條例裡也刻意地排除了這種工會作為投 保單位,因此這樣的地區性產業工會自然毫無任何"實益",組織運作自然困難重 重難以吸引相關行業勞工加入。 然後民國七十年之後自從勞委會設立,更進一步地完全禁止這類工會的設立, 勞委會從嚴言解釋工會法相關規定,努力將工會法曾有的地區性產業工會籌組的 可能性完全從解釋上將法令的痕跡抹除,工會法關於產業工會之組織部分只流於 廠場工會,這種小單位工會自然缺乏橫向串聯之能力。長期以來受到這樣的結構 限制,產業工人之力量自然無以發展。 新的工會法看起來是個契機,新的工會法規定了產業工會型態將來可以有企業 工會、廠場工會以及地區性產業工會。但究其實質內容雖然表面上產業工會籌組 的組織型態增加了,可是這種增加真正較有發展可能性的應是企業工會。 關於地區性產業工會,工會法的修訂對於此類型工會的發展是沒有實益的,關 鍵點還是在於此類型工會的發展應有"停業"或者"勞健保"的實質效益,甚至是團 體協約地位,否則僅憑勞資爭議處理是不可能作為此類型組織發展的憑藉。 台灣職業工會的問題早為各界所詬病,職業工會不但僅純處理勞健保,且因為 工會法限制同一行政區域同一類別僅能成立一家工會,在這種長期霸佔下,扼殺 了跨廠場同行業勞工串聯的可能性。 此次工會法修法原先有所謂的"綜合性"工會,看起來不但能使產業工會結合勞 健保功能以吸引勞工加入,而且也突破職業工會單一行業壟斷的不合理情形。可 是在目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通過的工會法把綜合性工會去除了,這很明顯地是受 到職業工會界的壓力,而職業工會在目前政治生態根本就是惡習樁腳文化勢力之 一。所以,迫於壓力下,雖然新的工會法修法產業工會即使組織開放了,但根據 前述,這種開放其實是畫蛇添足。因為原先的工會法規定即可讓地區性的產業工 會成立,根本毋庸重新立法,只要把為了控制產業工會發展所作出的行政解釋廢 除,地區性產業工會及可據以籌組,根本無庸任何修法。 如同前述,如果新的工會法要去除以前威權統治的控制以及節制,除了全面放 寬工會組織自由化外,更應該從上述的"停業","勞健保"以及"團體協約"等三方 面強化地區性產業工會的實力。否則純以組織型態自由化,其實對於台灣工會發 展是沒有實質幫助的。遑論此次的工會法修法,以上述觀點審視之,不太可能對 於台灣工會組織現況有大幅度的改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