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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中二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中二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成立宗旨為聯繫政大中二中校友感情,並促進合作團結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政治大學校本部。 第二章  社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得申請加入本社成為本社社員。 校外人士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者得申請成為社友,依規定繳交社費後僅得參與本社活動,不得擔任本社幹部及議決本社各項決定。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社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社員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及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二) 維護社團財產。 (三) 遵行社內決議。 (四) 如期繳交社費。 第七條 本社社員得繳交離社申請書並向全體社員報告離社理由,自願離社。 第八條 社員違反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經幹部勸導無效者,得由幹部3人以上連署提案社員大會議處,最重處分得令其退社。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十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 (二) 審查社團活動預算及決議活動決算。 (三)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四) 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幹部會議推舉一名幹部代行其職權,並於二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 第四章 本社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學期末社員大會並依本章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並於一個月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三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副社長兩人,社長經社員大會選出,議決方式由出席社員大會人數多數同意通過選出,副社長由社長指定兩名社員擔任或由社員多數選舉推派。 第十四條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社長、副社長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幹部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美宣文書組:製作本社團之宣傳品事宜。 (二) 活動組:籌劃各項動態活動及大型活動。 (三) 總務組:管理本社財務收支,管理本社團所有視聽、圖書設備、道具採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與借還。 第十七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      門。 第十八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曆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學校補助。 (二) 其他單位贊助款。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每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停止社團活動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 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停止社團活動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 之三以上同意始得停止社團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  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  同意始解散。 本章程訂定於 98 年 2 月 26日 有問題請提出來!!! 這是二中校友會最新章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5.18
yggub:閱畢~ 02/2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