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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ttforever (蒲公英~逍遙遊)》之銘言: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今天他拋棄一枝筆,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拋棄行為是否有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3.250
kaoru1984:有效 218.35.55.15 10/29
Homeyu:你確定是有效嗎....................^.^" 140.119.182.101 10/31
fttforever: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140.119.193.250 10/31
kaoru1984:龜毛點就算無效...= = 218.35.55.15 10/31
noche:我記得好像是民法七十八條的問題吧 61.216.166.193 10/31
kaoru1984:那84呢@@? 218.35.55.15 10/31
lisa74119:拋棄要意思表示為之..那應該要法代同意吧뜠 219.91.73.108 11/01
lisa74119:單獨行為無效...但筆應該是77但吧 219.91.73.108 11/01
我提供我自己的“邪“說見解....沒有依據...自己亂想的: 大家或許都會牽扯到民法七十七條但書, 可是七十七條規範的範圍有包括單獨行為嗎?我覺得沒有。 從本文所言之“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這個“及“字代表什麼呢? 我覺得是指契約吧~~ 如果它要包含單獨行為應該是要用“或“,而非及...光這個字的範圍大小就差很多了。 又,連77條本文都不適用,那單獨行為當然不適用但書之規定。 所以單獨行為直接適用78條,而不適用77條, 故即使日常生活所必須,未經同意仍為無效。 -- 純粹邪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82.113
bluescorpion:比較一下你的學說和第79條的關係喔 218.174.151.250 11/03
bigfamily:法律念多了想法果然會跟一般人不一樣.... 61.228.33.196 11/03
bigfamily:普通人來看一定會覺得有效吧 61.228.33.196 11/03
kaoru1984:普通人= =/ 218.35.55.15 11/03
kaoru1984:一開始想都不想就推有效了^^" 218.35.55.15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