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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答倫理 社團章程 第六條 (社員之義務)   二 不得洩漏服務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姓名   三 不得接受服務案件當事人之報酬 1、所謂「不得洩漏服務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姓名」,係指不得將能得知本 案件當事人資訊之資料洩漏,即案件事實中之人、事、時、地、物等。 但是若更改案件事實部分內容而用以舉例說明、與人分享,則不在此限。 2、所謂「不得接受服務案件當事人之報酬」,係指當事人以給與報酬之意思 而為之任何型式之報酬提供。若是因感謝而贈送餅乾麵包飲料等等物品, 則不在此限。 二、解答時注意事項 1、小組成員應推舉一人為解答,解答時應有研究生從旁輔助回答,除非小組成 員或研究生能力不足以解答,否則不應由律師進行解答。 2、解答時應使內容淺顯易懂,勿將案件記錄紙上之擬答討論全盤托出。案件紀 錄時應特別注意與當事人主張及法律關係探討論證,兩者雖皆於擬答中呈現, 但僅需就當事人主張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