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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尋求法律諮詢的內容 煩請解答組幫忙解答! Miranda ******************************************************************** 來源: 呂 棣森 <xlu6356@msn.com> 另存信件 收信: justice@nccu.edu.tw 標題: 法律問題?煩請貴中心解心中疑問。 日期: Tue, 22 Jan 2008 22:52:19 +0000 您好~   我的名字是呂棣森,心中有一疑惑不解,冒昧向貴學院請教2項問題且請代為解惑, 相關問題如下, 其一為海岸巡防法中未經由正當司法程序,所執行之搜索合法性,是否有侵權及違憲行為 呢? 第5條第1項第4款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 、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 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 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再加上該法之 第6條之巡防機關人員行使前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 ,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 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 其二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條錯誤(兒少性交法第4、5 項),司法警察機關依通監法聲請法院核發監聽票,該證物是否為法理上之毒樹果,是否 仍可為法院訴訟程序當為證物之用? 下列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容 第5條第1項第12款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之 罪。 下列為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內容 第23條第1項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第23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第3項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第4項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第23條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項上2項問題惠請賜予解答,不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1.133
Homeyu:感覺像是在學校報告的題目-.- 01/23 12:17
legist:真的很像XD 01/2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