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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案件的面訪當事人提到的收養問題: 麻煩負責記錄的學妹,透過mail方式通知她: 『因繼父過世前未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故 尚未發生收養之效力。她與繼父之間沒有法 律上父女關係。因此也沒有對繼父遺產之繼 承權。反之,她與生父間則仍有法律上父女 關係,因此她就生父(將來)的遺產,則有 繼承權。經查,無法院實務見解可作佐證: 本案可於繼父死亡後,補聲請認可收養,或 於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中,提出由受訴法 院審酌事證予以認可。故此等想法尚不可行 。但如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可透過書面協議 方式,分配部分遺產給她。』 以上內容請轉通知,謝謝,辛苦啦!~ 吳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