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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yishit找到的兩個規定,我再補充說明一下: 首先,針對「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這個自治規範。 邏輯上,這個規定是針對「戶外公共空間展演者」,進一步限制他(她) 不得對群眾進行「主動募款」之行為。 所以,如果當事人不是「戶外公共空間展演者」,自然不會受到此一規 定的限制,從而根據本條是不會推論出「當事人不能在戶外公共空間募款」。 除非,當事人是在公共空間邊舉辦展演活動,又同時邊向觀眾募款,才會 受到此規定的限制。因此要提醒當事人的論點應該是:不能邊辦活動邊主動 募款。不過,「對群眾募款」、「由群眾主動捐助」兩者實際上如何區分? 恐怕困難。 其次,「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11條第4條主要是針對財團法 人「登記成立前」的募款行為作限制。因此,此一規定在邏輯上的推論是: 固然設立登記前不得以法人名義募款,然設立登記後,亦非當然就可以不 受限制地對外募款,此時,仍必須考慮其他涉及「勸募行為」法規的限制。 ※ 引述《yishit (阿學)》之銘言: : 關於當事人「募款」之限制 : 我查了法源 : 有關的法規感覺不是很多 : 有兩個法規我覺得可以參考 : 第一個是「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11條」 : 「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 ,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 : 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 本市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於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 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 本市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不得以自 : 然人名義為之。 : 本市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於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 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 不過 : 因為當事人並非自行成立法人 : 而係協助其他法人募款 : 所以感覺上當事人並不會直接受到此條文之限制 : 第二個是「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第6條」 : 「 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勸導無效,管理機關得停止其展 : 演及沒收其保證金,並得以二個月為限,不許其於公共空間展演: : 一 無許可證或未佩掛許可證以供識別。 : 二 違反管理機關許可展演之項目、時間或區域。 : 三 不當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 四 對觀眾募款。但由觀眾主動捐助者,不在此限。 : 五 販售商品。但展演者將其作品標價出售者,不在此限。 : 六 違反公共空間之相關使用管理法規或其他法令。」 : 所以如果當事人有意在戶外公共空間募款 : 可能就要提醒當事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8.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