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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通過「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明訂國內線 航空公司若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起飛,必須視情況需要,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及膳 宿服務;若有糾紛,乘客不得「霸機」,但可申請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調處;由於此類 糾紛在國際線更為常見,但因牽涉境外國家及地區司法管轄問題,消保會目前仍審慎研 究訂立國外線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可行性。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為確保消費者遭遇飛安事故時應得的權益,契約範本明 訂,若因飛行意外造成乘客死亡,每名乘客賠償三百萬元,重傷者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由於這項標準是依照民用航空法與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所定出來的,因為法令久未修 訂,與現行賠償標準死亡者至少一千萬元以上,相差太遠,因此,另規定有特別書面契 約達成和解者,依契約內容賠償。 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程仁宏還是認為,生命無價,理賠額度定得太低,根本 無法督促業者努力改善飛安問題;既有契約範本,就應訂出合理標準,讓業者可資警惕 。 黃宏全表示,依照契約範本規定,乘客辦理退票或機票掛失時,原售票單位可以收取手 續費,但不能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若是優待票,原則上同樣不得超過優待面額的百分 之十,但經民航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機票上註明者,航空公司收取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廿五。 在航班遲延的處理上,契約範本明訂,乘客因航空公司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除了天 候變化、機件故障、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外,業者都應負賠償之責,賠償 範圍則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航空公司若確定無法依表定時間啟程,以致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起飛,或變更航線、起降 地點、取消班機者,航空公司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視情況免費提 供必要之通訊、飲食、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物品及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2002/11/29 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