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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昨天三讀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括「證據」等章均作重大修正,將「無罪推定原 則」條文化,並對被告自白的證據力,作更嚴格的條件規範,以保障人權。依一併修正通 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除部分條文在公布後立即生效外,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等重要 條文,將自今年九月一日施行。 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三讀方面,昨天也通過團體訴訟、飛躍上訴、二奶條款、防制濫訴、 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等重要條文。 對於蘇建和案再審造成重大爭議的被告自白問題,修正後的刑訴法也有諸多重要規定。包 括增訂疲勞訊問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且共犯自白也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一旦 被告陳述其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法院應優先調查;如果該項自白是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應 命檢察官證明被告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舉例來說,如果被告辯稱遭刑求,檢察官必須證 明沒有刑求,否則被告自白將不被法院採認。 修正案增訂辦案人員在調查犯罪、蒐證時,為防證據湮滅或消失,可違反犯罪嫌疑人的意 思,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情況急迫時,並得採集指紋、腳印、毛髮、唾液 、尿液、聲調或吐氣,以利調查犯罪。 這次刑訴法修正進一步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近百條;修法重點包括明定 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建構第一審為「堅強的事實審」。將「無罪推定原則」條文 化後,等於要求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才能推翻無罪的推定,對被告人權 更有保障,堪稱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里程碑。 新法並規定,凡違背法定障礙事由,或禁止夜間訊問所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陳述,不得作為 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至於 其他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 益之均衡維護。 此外,明定人民作證義務,及採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新制。 【2003/01/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