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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原文恕刪(節省空間) 對於學長的疑慮,我認為這一切都是主辦人我的疏忽。 沒錯,正如學長說的, 根據FIBA的規則說明, 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2.2)比賽時間內,每隊有五位球員在比賽球場上,並得以替補。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21.1)若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 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 我稍作補充,根據: 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1.3)比賽時間內,球隊成員包括:       當他已犯規五次,且不再賦有比賽的權利的球隊成員, 則為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或結束 (9.3)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20.1)若發生下列情況,則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 這樣的情形,相信日後也會發生,學長講得很有道理,我也很認同: 是不是應該先檢討自己為什麼會犯滿, 球隊只有 5人, 每個人都很重要。 是不是每球防守都要撲上去? 積極防守是好事, 但累積到 3,4次犯規都沒警覺嗎? ================================================================================ <結論> 既然我們原本在規則上就說得很清楚,(10.其餘比賽規則則依照FIBA國際標準規則判定。) 之後的比賽,若發生相同情況, (1)根據20.1,判定失敗 (2)根據21.1,球隊以少於五人繼續進行比賽 關於這個問題(1)或(2),我在今晚稍晚之後會作最後答覆, 對於學長和學弟與參與比賽的所有成員造成的不便與誤會,僅代表系籃全體在此致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5.107